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柳北)应急罚〔2023〕工贸-15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联合众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北区园艺路9号A1-05号 邮政编码:545002
法定代表人:叶安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9月20日,柳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柳北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执法检查计划》和《重大节假日中秋、国庆节前安全检查》和《现场检查方案》(柳北应急检查〔2023〕工贸-9号),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热切割作业的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柳北应急检记〔2023〕工贸-31号)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北应急责改〔2023〕工贸-8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生产现场进行热切割作业的何仁锋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柳州联合众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据2:安全负责人韦慎持有柳州联合众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询问笔录》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3:柳州联合众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何仁锋《询问笔录》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2张、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对何仁锋的持证情况查询结果。
证据4:柳州联合众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1份。
证据5:《现场检查方案》(柳北应急检查〔2023〕工贸-9号)。
证据6:《现场检查记录》(柳北应急检记〔2023〕工贸-31号)。
证据7:《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北应急责改〔2023〕工贸-8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柳州联合众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账号4500**************6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