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柳北)应急罚〔2023〕工贸-13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东汇木业有限公司
地址:柳北区沙塘镇沙塘村原柳州机电工程学院内 邮政编码:545002
法定代表人:刘大勇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4********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9月13日,柳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柳北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柳北应急检查〔2023〕工贸-8号)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柳北应急检记〔2023〕工贸-27号)、《勘验笔录》(柳北应急勘〔2023〕工贸-2号)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北应急责改〔2023〕工贸-7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除尘器、收尘仓区域的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2.除尘系统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3.未对反应釜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反应釜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柳州市东汇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据2:柳州市东汇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勇《询问笔录》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3:柳州市东汇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现场照片6张。
证据4:《现场检查方案》(柳北应急检查〔2023〕工贸-8号)。
证据5:《现场检查记录》(柳北应急检记〔2023〕工贸-27号)。
证据6:《勘验笔录》(柳北应急勘〔2023〕工贸-2号)。
证据7:《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北应急责改〔2023〕工贸-7号)。
以上行为1.除尘器、收尘仓区域的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判定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2.除尘系统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判定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3.未对反应釜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反应釜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判定情形,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的规定,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柳州市东汇木业有限公司给予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账号4500***************6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