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应急罚〔2024〕工贸-11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健菱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柳北区马厂路*号之**仓库*栋 邮政编码:545002
法定代表人:覃文勇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6******82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生产现场正在操作气割作业的韦*健无法提供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柳州市健菱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证据2:柳州市健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覃*勇《询问笔录》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3:柳州市健菱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韦*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作业照片2张、劳动合同1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对韦*健的持证情况查询结果1份。
证据4:柳州市健菱机械有限公司公司员工花名册1份。
证据5:《现场检查记录》(柳北应急检记〔2024〕工贸-28号)。
证据6:《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北应急责改〔2024〕工贸-11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账号4500************996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