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应急罚〔2024〕工贸9号
被处罚单位: 柳州市桃佳木业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545000
地址:柳州市柳北区三合路东北面**农场*砖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保 职务: 经营者 联系电话:139******09
违法事实及依据: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柳州市桃佳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锅炉循环水池及布袋除尘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没有设置防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未能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柳州市桃佳木业有限公司经理的《调查询问笔录》、柳州市桃佳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锅炉循环水池照片。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账号4500************996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