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应急罚〔2024〕事故3号
被处罚人: 吴明璋 性别: 男 年龄: 49 身份证号: 45************03**
家庭住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万达华城*栋*单元** 所在单位: 柳州市顺驰机械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8********15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柳州市马厂路1号白露中小企业产业基地 邮政编码:545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7月27日,柳州市顺驰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造成一名员工死亡事故。吴明璋作为该公司第一负责人,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本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主要证据如下: 现场检查记录、照片、事故调查报告、柳州市顺驰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吴*璋《询问笔录》、班长马*庆《询问笔录》、员工蒋*生《询问笔录》、安全员莫*兰《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23年度收入百分之四十,即30374.4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 ,账号 4500************996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