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建规〔2023〕5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的通知
系统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细化量化执法尺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现将《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7日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检查裁量基准
序号 | 名称 | 依据 | 检查范围 及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周期、频次 | 检查处理标准 |
1 | 对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和质量安全年度巡查检查 | 《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结构和质量安全年度核查制度,并建立专门档案,核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核查工作。
|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建筑 | 采取动态检查或专项检查的方式。
| 每年一次专项检查或动态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历史建筑结构和质量安全年度巡查检查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专门档案; (二)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三)发现建筑物、构筑物有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修缮义务; (四)可以利用视频监控、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 (五)加强与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执法、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的工作协同,发现违法建设等问题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移交处理。 未依法对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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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依据 | 检查范围 及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周期、频次 | 检查处理标准 |
2 | 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进行年度巡查检查
| 《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进行监管,发现建筑物、构筑物有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修缮义务。
|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 采取动态检查或专项检查的方式。
| 每年一次专项检查或动态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进行年度巡查检查采取以下措施: (一)发现建筑物、构筑物有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修缮义务; (二)可以利用视频监控、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 (三)加强与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执法、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的工作协同,发现违法建设等问题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移交处理; 未依法对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对传统村落保护状况、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动态检查 | 《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状况、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动态检查与监测、评估。 | 市域范围传统村落 | 采取动态检查或专项检查的方式。 | 每年一次专项检查或动态检查 | 经检查评估,对保护成绩突出的传统村落,在后续保护资金和项目安排予以优先支持。 存在对传统建筑或传统格局保护不力、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违反保护发展规划开发建设等问题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国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中,违反《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划和风貌整治方案要求完成传统村落风貌整治工作,造成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破坏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传统村落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传统村落监督检查工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