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
柳北政管发〔2020〕4号
关于印发《柳北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35号)、《广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桂事管发〔2020〕4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结合柳北区实际,编制了《柳北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单位要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原则,认真抓好《目录》贯彻实施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时效,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开事项
《目录》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3个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办事指南的公开事项,包括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渠道和载体等内容。
三、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主体、时限、载体等内容,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
附件:柳北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柳北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北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印发
附件:
柳北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主体 | 公开依据 | 公开 | 公开渠道和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 | 二级 | 全社会 | 特定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 | ||||||
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项目审批核准信息 | 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招标事项审核、核准部门。 | 审批核准部门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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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格预审公告 |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及时公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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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招标公告 |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及时公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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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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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标结果 |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项目关键管理人员信息。 |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及时公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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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合同订立信息 | 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 合同当事人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及时公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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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 1.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建设单位、承包人、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合同发生的变更、解除合同通知书、违约行为的处理结果; | 合同当事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鼓励及时公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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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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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 及时公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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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停、终止招标 |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标暂停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 及时公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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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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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政府采购信息 | 招标公告 |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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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资格预审公告 |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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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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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随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开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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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采购文件 | 1.公开招标文件、邀请招标文件: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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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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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单一来源公示 |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 及时公开,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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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中标、成交结果 |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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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采购合同 |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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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终止公告 |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及时公开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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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 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 | 采购人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 及时公开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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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 |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采购人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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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 柳北区财政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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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 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等。 | 柳北区财政局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 月度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 ■广西政府采购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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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 决策及批准信息 | 公开交易决策及批准文件。 | 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但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 | ■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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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 |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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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披露 |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 及时公开,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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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公告 | 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 | 产权交易机构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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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信息披露 | 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等。 | 转让方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 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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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成交公告 | 交易标的名称、评估价格、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 | 产权交易机构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 不少于5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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