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公司名称:广西中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5245918T
法定代表人:刘根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4-1号
经营范围: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7年5月22日);建筑劳务分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金属门窗工程(以上经营项目凭资质证经营);销售:五金交电、钢材、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竹木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事故类别:触电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7月2日上午11时15分
事故发生地点:北部生态新区创业园二期智能电网标准厂房地块3号厂房
事故相关人员:冯展云(智能电网产业园地块一3#楼室内生产设施改造项目负责人,男,陆川人,身份证号:4509221992********);李友堂(广西中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料员,男,44岁,身份证号4305281976********);韦绍新(广西中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男,41岁,象州人,身份证号:4522241971********);梁红伟(广西中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男,37岁,宜州人,身份证号:4527021984********)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7日,广西中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柳州南网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签订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创业园二期(智能电网标准厂房)地块一项目3#楼室内生产设施改造项目协议。2021年5月9日,韦绍新受广西中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作为现场的施工负责人。2021年7月2日8时,韦绍新带着4名工人在产业园内3#楼进行施工,并安排2名工人在配电室(2楼)办公室进行垃圾清理工作,1名工人在配电室进行灯具安装,韦绍新与梁红伟在配电室进行电缆连接工作。因梁红伟未取得电工资格证,电缆连接工作则由韦绍新独立操作,梁红伟负责投递工具。灯具安装工人完成工作后到2楼帮助其他2名工人进行垃圾清理。10时,韦绍新完成电缆安装后让精神不佳的梁红伟先行回家休息,自己到2楼对其他工人交待工作,11时15分,同事韦世斌到一楼拿工具时,发现梁红伟趴在配电柜前,疑似触电,随即上楼向韦绍新报告情况,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7月2日11时15分,韦世斌发现梁红伟疑似触电后到2楼向韦绍新报告,韦绍新立即来到一楼配电室查看,对梁红伟进行心脏复苏和人工呼吸,同时让韦世斌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时35分,120急救车赶到现场,梁红伟已无生命体征,12时,胜利派出所民警及法医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尸检判定触电致死并排除刑事案件。柳北区应急局工作人员接到派出所民警的事故报告后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初步判定为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7月6日,柳北区人民政府成立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创业园二期“7·2”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事故展开调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住址 | 工种 | 安全 教育 | 伤害 程度 | 赔偿 |
梁红伟 | 男 | 37 | 4527021984051***** | 广西宜州市三岔镇楞塘村**屯**号 | 杂工 | 有 | 死亡 | 135万元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梁红伟未严格遵守广西中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未向现场安全负责人告知工作计划,未取得电工资格证、正确佩戴和使用绝缘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擅自折回配电室冒险触碰配电柜,是导致发生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广西中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日常的巡查工作流于形式,未落到实处,存在现场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消除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发生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韦绍新作为广西中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存在管理缺陷,在完成电缆安装工作后未及时关闭配电室门和电柜门,导致梁红伟进入到配电室内,打开配电柜进行违章冒险作业,是导致发生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创业园二期“7·2”触电死亡事故属于一起安全生产一般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广西中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报从业人员,未严格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是这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广西中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二)广西中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韦绍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在无人的情况下,未对存在高危电压的配电室进行门窗关闭,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韦绍新予以行政处罚。
(三)梁红伟未严格遵守广西中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未取得电工资格证、正确佩戴和使用绝缘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这起事故中负直接责任,因其在这起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该事故属一起典型的从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广西中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创业园二期
“7·2”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