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柳州绿城杨柳郡七期(C-5-1地块)总承包工程
工程地点:柳州市柳北区白沙村C-5-1地块
工程内容:发包人所提供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
合同总价:人民币31738.76835万元
业主单位:柳州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浙江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公司名称: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04496374B
法定代表人:高建兴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马山***路**号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设计;承包境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经营范围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对外派遣实施的劳务人员(凭有效劳务派遣许可证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6月25日上午9时30分
事故发生地点:柳北区滨江路绿城杨柳郡项目部7期3号楼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建筑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劳动合同、员工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职安全员(刘伟,男,47岁,湖南长沙人,身份证号:4323011973********)
事故相关人员:范志刚(项目负责人,男,浙江绍兴人,身份证号:6104811979********);蔡志科(安全负责人,男,身份证号4309031978********);何松(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人,男,41岁,广西来宾人,身份证号:4522261980********);谢有克(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人,男,52岁,广西来宾人,身份证号:4522261969********)
(三)事故涉及单位概况
业主单位:柳州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5月07日,住所:柳州市柳北区黄村乡**村***号,法定代表人:叶青,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对房地产项目投资及相关投资资产的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监理单位:浙江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01月07日,住所: 嵊州市三江街道兴旺街***号,法定代表人: 裘建君,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事故相关情况
柳州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5日签订了柳州绿城杨柳郡七期(C-5-1地块)总承包工程合同,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承包单位。
死者何松系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雇佣人员,已于2021年6月10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完成杨柳郡紫荆苑3#、7#、9#、11#、12#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6月25日8时30分,项目部安全负责人蔡志科安排何松和谢有克二人到杨柳郡七期3#楼30层打凿室内墙边部位的砼,9时30分谢有克听到安全帽连续撞击声,于是前去查看情况,发现何松不在工作岗位后,谢有克拨打了现场施工员刘伟电话报告何松不在岗位的情况,刘伟向蔡志科报告情况后便一行三人在3#楼寻找何松,经过寻找于3#楼15层采光井内的室外空调板上发现何松。
(二)事故救援情况
刘伟9时50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0时10分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何松已无生命体征。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高处坠落的情况说明》,排除刑事案件。柳北区应急局工作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初步判定为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6月28日,柳北区人民政府成立柳北区绿城杨柳郡七期项目“6·25”高处坠亡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事故展开调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住址 | 工种 | 安全 教育 | 伤害 程度 | 赔偿 |
何松 | 男 | 41 | 452226198******** |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寺山乡**村民委**村**号 | 打凿 | 有 | 死亡 | 160万元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何松未严格遵守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作业,属于违章冒险作业,是导致发生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报从业人员,是导致发生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浙江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在实施项目监理过程中,履职尽责不到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提出整改措施。针对室外连廊处未设置竖式密式安全防护网的问题,未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也未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是导致发生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报从业人员,未严格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是这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二)浙江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施工设计方案审查、审核不严,对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提出改进措施;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不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未设置竖式密式安全防护网的问题,未对施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也未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此事故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蔡志科,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能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蔡志科予以行政处罚。
(四)何松未严格遵守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高空临边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这起事故中负直接责任,因其在这起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作业安全专项方案,严格遵守现场作业中有关安全工作的规范标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的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事故隐患。
浙江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安全监理能力,加强对各类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核,严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监理规范,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
柳北区绿城杨柳郡七期
“6·25”高处坠亡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