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3日16时30分,位于柳北区长塘镇长塘新村二组的柳州市良沃建材加工场在建钢架棚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4名工人受伤。当日17时30分,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一、事故相关当事人及单位情况
柳州市良沃建材加工场,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新村*组;投资人:王如槐;经营范围:石料、废煤渣销售,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王如槐,男,柳州市良沃建材加工场负责人,43岁,浙江天台县人,联系电话1387726****;
韦明勇,男,事发钢架棚施工承包负责人,47岁,河池都安人,身份证号:4527301974********,联系电话13114****;
班绍刚,男,48岁,河池都安人,身份证号:4527301973********,在事故中受伤;
班佩月,女,45岁,河池都安人,身份证号:4527301975********,在事故中受伤;
班绍军,男,36岁,河池都安人,身份证号:4527301984********,在事故中受伤;
潘绍山,男,40岁,河池宜州人,身份证号:4527021979********,在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柳州市良沃建材加工场负责人王如槐通过微信方式联系上韦明勇帮助其在良沃建材加工场内搭建用于遮扬尘的钢架棚。2021年5月31日,韦明勇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下,冒用河池市宜州区旺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发送彩钢工程施工合同电子版本给柳州市良沃建材加工场负责人王如槐,6月1日韦明勇与王如槐的妹妹王玉珍签订了《彩钢工程施工合同》。
6月13日事发当日,韦明勇带领7名工人进厂区内安装固定彩钢瓦,并用吊车将彩钢瓦吊装到钢架棚支撑梁上,然后做彩钢瓦的安装固定工作。由于吊车只能进入钢架棚靠近道路的一面(另三面放置有机器设备无法靠近),所以所有彩钢瓦(约6吨重)都吊装在钢架棚靠近道路一面。至下午16点20分,因准备下雨,工人们陆续从钢架棚上撤离到地面,钢架棚因彩钢瓦都集中在靠近道路一面,受力不均,加上风力较大,导致钢架棚突然坍塌,来不及撤离的4名工人被钢架棚压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工人在安装钢架棚的彩钢瓦时违规操作,让吊车将6吨彩钢瓦全部集中堆放在钢架棚一侧,使得钢架棚支撑梁受力不均坍塌,造成钢架棚底部4名工人被压伤。
2.间接原因
柳州市良沃建材加工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钢架棚工程项目缺乏有效监管,未与承包方(韦明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派遣劳务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未能制止和纠正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并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是导致发生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承包人韦明勇,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其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和施工资格的情况下承接钢架棚施工项目,致使施工现场未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能制止和纠正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并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是导致发生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柳州市良沃建材加工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钢架棚工程项目缺乏有效监管,未与承包方(韦明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派遣劳务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柳州市良沃建材加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承包人韦明勇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其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和施工资格的情况下承接钢架棚施工项目,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失,未能制止和纠正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并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韦明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柳州市良沃建材加工厂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管理力度,认真排查整改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事故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韦明勇要吸取此次教训,应按照规定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总结事故教训做好事故后续保障工作。
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