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应急罚〔2023〕工贸2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千山木业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545002
地址:柳州市***队**仓库内东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天余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58****3883
违法事实:2023年2月9日,我局和长塘镇安监站工作人员对柳州市千山木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未对员工开展三级教育培训工作并如实记录;叉车司机在未取得叉车作业证的情况下进行叉车作业。
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柳州市千山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天余《询问笔录》等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 ,账号4500**********00996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24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