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应急罚〔2023〕工贸-3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丹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路*号****园*-** 邮政编码:545002
法定代表人:周丹丹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8****823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后企业安全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和《现场检查方案》(柳北应急检查〔2023〕工贸-2号),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柳北应急检记〔2023〕工贸-12号)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北应急责改〔2023〕工贸-2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上岗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符合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柳州丹顺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据2:柳州丹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世芳(持有柳州丹顺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综合科主任杨礼兴(持有柳州丹顺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
证据3:《现场检查方案》(柳北应急检查〔2023〕工贸-2号)。
证据4:《现场检查记录》(柳北应急检记〔2023〕工贸-12号)。
证据5:《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北应急责改〔2023〕工贸-2号)。
证据6:柳州丹顺科技有限公司资料图片1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条第五款:“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及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账号45001625********996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