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应急罚〔2023〕工贸5号
被处罚人:成勇性别:男年龄:29身份证号:4311211993********
家庭住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门头路**号邮政编码:545002联系电话:135******56 职务:负责人所在单位:个体公司 单位地址:柳北区柳长路328号
违法事实:2023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检查时发现你租用柳北区柳长路328号场地进行金属废旧回收作业,现场员工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且未在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负责人成勇的《询问笔录》。证据三:《厂房租赁合同》。证据四:现场照片。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 ,账号4500162516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