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 ||||||||||||
填报单位: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 | ||||||||||||
序号 | 地区 | 补贴项目名称(一级) | 补贴项目名称(二级) | 补贴项目管理办法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形式 | 本级是否经办业务 | 主管部门 | 政策更新时间 | 备注 |
1 | 柳北区 | 住房租赁补贴 | 城镇低边、低保、特困家庭租赁补贴 | 1.《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办〔2014〕162号) 2.《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低边、低保、特困家庭租赁补贴常态化申请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建保字〔2022〕3号) | 民政部门审批通过的本市城镇户籍低边、低保、特困家庭,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不含柳江区),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二)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房产(包括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宅及非住宅),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含单位房)及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家庭; (三)申请家庭已取得民政部门审批通过的本市城镇低边、低保、特困家庭资格,属在保家庭; 单亲家庭申请城镇低边、低保、特困家庭租赁补贴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18周岁。 | (一)本市户籍城镇低边、低保、特困家庭,租赁补贴面积按每人15平米予以补贴;特困、低保家庭按12元每平方米发放,其他满足条件的家庭按10元每平方米发放; (二)补贴发放上限为900元/月; (三)单人户申请租赁补贴的,按二人标准计算。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柳北区住建局 | 2022.3 | |
2 | 柳北区 | 住房租赁补贴 | 柳州市新市民租赁补贴 | 1.《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办〔2014〕162号) 2.《关于开展柳州市新市民租赁补贴常态化申请工作的通知》(柳建保字〔2019〕25号) | 市区范围内非柳州市户籍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一)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新市民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市城区公安机关登记并取得《居住证》;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包括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已获公租房实物配租及正在领取我市其他租赁补贴的家庭或者已经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企业员工不得再申请新市民租赁补贴;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柳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每年度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进行动态调整); 4.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全日制),自毕业的次月起至申请之日计算不满5年; 5.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自提交申请之日起倒推满1年以上)。 (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新市民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市城区公安机关登记并取得《居住证》;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包括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已获公租房实物配租及正在领取我市其他租赁补贴的家庭或者已经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企业员工不得再申请新市民租赁补贴;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柳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度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进行动态调整); 4.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自提交申请之日起倒推满1年以上)。 | 补贴按核定的家庭保障人口数发放,标准为150元/月•人,上限为900元/月,下限为300元/月,保障人口为一人的家庭户按两人标准发放。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柳北区住建局 | 2019.11 | |
3 | 柳北区 | 学生资助资金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3﹞153号) | 学生 | 寄宿小学生1000元/人/年、初中生1250元/人/年;非寄宿小学生500元/人/年、初中生625元/人/年 | 每年两次 | 打到学生或者家长个人银行卡 | 是 | 自治区教育厅 | 2021.6 | |
4 | 柳北区 | 计划生育奖励扶(救)助资金 | 一、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3.《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口发〔2009〕3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28号) 6.《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老年奖励办法>》(桂人口发〔2013〕30号) 7.《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桂财社〔2018〕100号) |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 120元/人/月 | 每年1次 | 打卡 | 是 | 柳北区卫健局 | 2013年 | |
二、国家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扶助金 |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940元/人/月 | 每年1次 | 打卡 | 是 | 柳北区卫健局 | 2018.3.29 | |||||
二、国家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扶助金 |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970元/人/月 | 每年1次 | 打卡 | 是 | 柳北区卫健局 | 2018.3.29. | |||||
三、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扩面(55-59周岁)奖励资金 | 年满55-59周岁的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 60元/人/月 | 每年1次 | 打卡 | 是 | 柳北区卫健局 | 2011年 | |||||
四、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救)助:3.生育一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奖励资金 | 夫妻均为农村居民户口,农村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发给奖励金。 | 1000元/人/次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柳北区卫健局 | 2007.8.22 | |||||
四、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救)助:4.放弃生育二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奖励资金 | 2016年1月1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农村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放弃生育二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发给奖励金。 | 2000元/人/次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柳北区卫健局 | 2007.8.22 | |||||
四、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救)助:6.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资金 | 适用的扶助对象须是农村户口,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2)农村双女户,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的; (3)除双女户外依法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两个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 100元/人/月 | 每年1次 | 打卡 | 是 | 柳北区卫健局 | 2007.8.22 | |||||
五、广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资金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实施办法>》(桂人口发〔2005〕25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口发〔2009〕3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28号) 6.《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老年奖励办法>》(桂人口发〔2013〕30号) | 适用的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 2.具有本自治区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 3.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4.符合享受奖励待遇条件的人员,实行一次性申报原则。已享受职工退休后增发待遇的,不得再申报。 | 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5%或10% | 每年1次 | 打卡 | 是 | 柳北区卫健局 | 1905年7月 | ||||
5 | 柳北区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10号) | 城乡低保对象 | 农村:5200元/人/年 城市:750元/人/月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柳北区民政局 | 2018.8 | |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 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 1.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98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570元/人/月。 2.照料护理标准:可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部 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 理)三个档次。其中全自理的可不予补助;半自理543元/人/月;全护理1086元/人/月。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柳北区民政局 |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0〕1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10号) 4.《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特困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柳民发〔2016〕1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和扩大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的通知》(桂民发〔2018〕53号) | 低保对象残疾人 | 城市:100元/人.月 农村:80元/人.月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柳北区民政局 | 1.2015.12 2.2020.5 3.2018.8 4.2016.1 5.2018.12 |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各类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精神残疾人 | 80元/人.月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柳北区民政局 |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10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实事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民规〔2021〕3号) | 孤儿 | 1022元/人/月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柳北区民政局 | 2019.10 2018.8 2021.5 |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1022元/人/月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柳北区民政局 | ||||||
6 | 柳北区 |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 公益岗位补贴资金 |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 监测帮扶对象 | 1810元/月/人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人社局 | 2021.07 | |
省外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资金 | 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 |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客运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不含出租车)前往广西区外务工的16-60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人/年(补贴行程从出发地到务工目的地车费总和给予补助,中途绕道探亲游玩不予以补助;补助金额实报实销)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人社局 | 2021.07 | |||||
7 | 柳北区 | 就业补助资金 | 公益岗位补贴资金 | 自治区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3号 ) | 脱贫劳动力 | 1810元/月/人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人社局 | 2021.07 | |
8 | 柳北区 |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 产业以奖代补 |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 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2016—2020年脱贫户 | 每户每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 | 每半年一次 | 打卡 | 是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2021.3 | |
9 | 柳北区 |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 雨露计划补助资金 | 1.《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2.《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1年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桂乡振发〔2021〕9号 ) 3.《关于印发<柳北区2021年雨露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北乡振发〔2021〕1号) | 参加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学生和参加技能培训的青壮年劳动力 | 职业学历教育每学期补助1500元/生(扶贫巾帼励志班:每学期补助2000元/生),短期技能培训以奖代补标准是800元/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补助50元/人·天。从2019年开始,2014年、2015年退出户享受同等补助 | 职业学历教育每学期一次;短期技能培训以奖代每年一次;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补助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柳北区乡村振兴局 | 2021.6 | |
10 | 柳北区 |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 小额信贷贴息资金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广西银保监局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自治区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乡振发〔2021〕14号 )) | 年龄在18(含)-65(含)周岁之间的脱贫户和未消除风险的监测户 | 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适当浮动贴息 | 每季度一次 | 打卡 | 是 | 柳北区乡村振兴局 | 2021.7 | |
11 | 柳北区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112号) 3.《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2号) 5.关于做好2022年柳北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柳北农发〔2022〕1号) | 全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撂荒一年以上、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不属于补贴范围。对于一年生草本的果品类作物,如种植西瓜、草莓等作物对耕地质量不造成影响的,可以予以补贴;多年生或木本的果树、茶叶等不予补贴。 | 动态调整,每年执行一个补贴标准。根据当年上级拨付的补贴资金总额除以当年核实后的应补贴面积,得出柳北区该年每亩补贴的金额。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2021.12.22 | |
12 | 柳北区 |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9号) |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 "按照不同处理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主体、病死猪体重、月龄及是否免疫、加施标识等因素分类确定补助标准: 一、利用专业设备处理且处理方式符合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1.“未满1月龄,或未完成初次强制免疫、未加施标识的病死猪”或“体重20公斤(含)以下病死猪”,补助无害化处理企业40-60元/头,补助养殖场户20-30元/头。 2.“满1月龄,且已完成初次强制免疫并加施标识的病死猪”或“体重20公斤(不含)以上病死猪”,补助无害化处理企业80-100元/头,补助养殖场户50-60元/头。 二、未利用专业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 1.“未满1月龄,或未完成初次强制免疫、未加施标识的病死猪”或“体重20公斤(含)以下病死猪”,补助无害化处理企业、养殖场户10-20元/头。 2.“满1月龄,且已完成初次强制免疫并加施标识的病死猪”或“体重20公斤(不含)以上病死猪”,补助无害化处理企业、养殖场户30-40元/头。 (注:各县(市、区)确定补助档次每年只能选择是否完成初次强制免疫、加施标识或体重其中一种。)"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2021.7 | |
13 | 柳北区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机购置补贴 | 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 号) 3.《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82号) | 在我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总体实行定额补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的全国补贴范围内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优化确定自治区补贴机具的参数及分档,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不超过测算时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得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 根据农户申请情况,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2021.7 | |
14 | 柳北区 | 良法技术推广补助 | 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补贴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60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和食糖商业储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0〕5号) 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2020-2022年广西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47号) 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糖业发展办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糖料蔗 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补贴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开展糖料蔗机械化作业和创建高效糖料蔗机收基地的服务组织和个人,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个人。 | (一)耕作综合补贴90元/亩;粉垄整地80元/亩;联合种植50元/亩;中耕培土25元/亩;植保5元/亩•次;行间剥叶20元/亩;联合机收234元/亩(或45元/吨);割堆机收130元/亩;割铺机收100元/亩;地头集堆剥叶100元/亩(或20元/吨);蔗叶粉碎还田20元/亩;机收运输15元/吨;蔗叶打捆50元/吨。 (二)高效机收基地奖补标准。高效机收基地实行以奖代补,每块蔗地只能享受一次,奖补额不能超过基地改造和其他费用的投资总额,每亩最高奖补额为1000元。 | 根据作业情况及次数进行发放 | 打卡 | 是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2022.2 | |
15 | 柳北区 | 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贴 | 糖料蔗脱毒、健康种苗补贴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60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和食糖商业储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0〕5号) | 糖料蔗种植主体,包括蔗农、合作社、种植企业、农场和其他实际种植者 | 350元/亩 | 1次 | 打卡 | 是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2020.3 | |
16 | 柳北区 | 目标价格补贴(稻谷) | 稻谷生产补贴 | 1.(上级文)自治区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2021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21〕50号) 2.(本级文)柳北农发〔2021〕18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柳北区2021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水稻生产者(包括农户、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年内种植单季稻、双季稻原则上都应给予补贴,重点支持双季稻规模种植。 | 具体的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我区资金总量(包含2020年稻谷生产者补贴未发放结转2021年使用的资金)、我区核定的补贴面积总数等因素据实计算确定。 | 一次性 | 打卡 | 是 | 柳北区农业农村局 | 2021.6 | |
填表说明: 1.政策清单公布口径为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以及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外,本级出台或经办的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其中,经办指的是执行上级或本级出台的相关政策,本级可发放此项补贴的情况,包括本级有符合享受补贴政策条件对象且办理补贴发放业务的补贴政策,也包括本级因无符合补贴政策享受条件对象等原因暂时无补贴发放业务的补贴政策。 (1)对于市本级,公布的政策清单主要为本级出台和经办的补贴政策,包括: ①市本级出台的补贴政策项目,包括市本级在上级出台的补贴政策基础上具体细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等以及市本级自行出台的补贴政策项目,无论市本级是否有经办业务,市本级都应公布。 ②市本级有经办业务的补贴政策项目,无论是哪一级出台的补贴政策,市本级都应公布该项目。 (2)对于县级,公布的政策清单主要为本级具有经办业务的补贴政策,无论补贴政策是哪一级出台的,县本级都应公布。 2.“补贴项目名称”应规范填写全称,逐项填列。对于多个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的补贴项目,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均应填写清单报送财政局,财政局需对补贴项目内容进行合并,并在“主管部门”列明相关单位。 3.“补贴政策管理办法”需填写文件名及文号,中央、自治区、市级、县级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均要填写,但不填写非主动公开文件。 4.“补贴对象”应依照政策管理办法填写,不能仅简单填写为“农户”或“个人”等。 5.“补贴标准”应依照政策管理办法填写,若文件无明确规定,则据实填写。 6.“补贴发放频次”应依照政策管理办法填写,若文件无明确规定,则据实填写,例:“每月一次”、“每年1次”、“一次性发放”等。 7.“补贴发放形式”应按打卡、现金等方式据实填列。 8.“本级是否经办业务”填是或否。如一项补贴政策由市本级出台,但市本级并不经办该项政策,由县(市、区)具体经办,则市本级填“无”。 9.“政策更新时间”以目前执行的管理办法最新的生效日期为准。如上级政策已更新,但本级政策尚未更新且尚在执行,则填写本级最新政策更新时间。 |
附件2 | |||||||||||
柳州市本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 |||||||||||
填报单位:柳州市XX单位 | |||||||||||
序号 | 部门 | 补贴项目名称(一级) | 补贴项目名称(二级) | 补贴项目管理办法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形式 | 本级是否经办业务 | 政策更新时间 | 备注 |
例: | 自治区教育厅 | 学生资助资金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2000元/年/人,其中一等3000元/年/人,用于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等1000元/年/人,用于资助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地区农村学生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 每年一次 | 打卡 | 否 | 2019.3 | |
填表说明: 1.政策清单公布口径为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以及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外,本级出台或经办的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其中,经办指的是执行上级或本级出台的相关政策,本级有发放此项补贴的情况,包括有符合享受补贴政策条件对象且办理补贴发放业务的补贴政策,也包括因无符合补贴政策享受条件对象等原因暂时无补贴发放业务的补贴政策。 2.“补贴项目名称”应规范填写全称,逐项填列。 3.“补贴政策管理办法”需填写文件名及文号,中央、自治区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均要填写,但不填写非主动公开文件。 4.“补贴对象”应依照政策管理办法填写,不能仅简单填写为“农户”或“个人”等。 5.“补贴标准”应依照政策管理办法填写,若文件无明确规定,则据实填写。 6.“补贴发放频次”应依照政策管理办法填写,若文件无明确规定,则据实填写,例:“每月一次”、“每年1次”、“一次性发放”“市县依据实际制定细则”等。 7.“补贴发放形式”应按打卡、现金等方式据实填列。 8.“本级是否经办业务”填是或否。如一项补贴政策由本级出台,但本级无经办业务,则填无;如一项补贴政策本级有经办业务,则填是。 9.“政策更新时间”以目前执行的管理办法最新的生效日期为准。如中央政策已更新,但自治区本级政策尚未更新且尚在执行,则填写自治区本级最新政策更新时间。 |
附件3 | ||||||
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政策清单公示情况 | ||||||
填报单位: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 | ||||||
地区 | 公示情况(是/否) | 补贴项目数量(一级) | 补贴项目数量(二级) | 公示网址 | 公示时间 | 备注 |
柳北区 | 是 | 16 | 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