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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批准

柳北自然发〔2021〕10号 关于批准广西友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石碑坪镇古木村与蔡家屯“酒壶山旁”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项目(一期)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来源: 柳北区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2021-11-02 10:20   

                                           

柳州市柳北区自然资源局文件

  

柳北自然发〔2021〕10号 签发人:廖超永

  

    

  


  

  

关于批准广西友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石碑坪镇古木村与蔡家屯“酒壶山旁”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项目(一期)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广西友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广西友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石碑坪镇古木村与蔡家屯“酒壶山旁”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项目(一期)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21)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林政发〔2015〕89 号)规定,本行政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同意广西友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石碑坪镇古木村与蔡家屯“酒壶山旁”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项目(一期)临时使用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古木村1林班92.1、71.1、71.2小班林地,使用面积为0.5666公顷(乔木林地面积0.5666公顷临时占用期限2年,严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二、需要采伐被临时用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

  

三、项目使用林地用途及地点,严格按照使用林地现状图进行,建设项目因规划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五、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你单位要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并按森林植被恢复方案恢复植被。

  

  

  


  

  

              柳州市柳北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 11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北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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