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北区自然资源局
柳北自然发〔2021〕4号 签发人:廖超永
关于批准柳北区沙塘镇龙卜村林区道路建设
项目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柳北区沙塘镇龙卜村村民委员会:
经审查,你单位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柳北区沙塘镇龙卜村林区道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林政发〔2015〕89 号)规定,本行政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你单位在本村林地范围建设林区道路,属新《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按林地进行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地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同意你单位建设林区道路使用本村1、2、3、4林班内共90个小班内面积3.5726公顷的林地。林地类型:用材林面积3.4176公顷,经济林面积0.0558公顷,其他林面积0.0992公顷;林地保护等级为Ⅲ级保护林地面积1.6124公顷,Ⅳ级保护林地面积1.9602公顷。
三、项目使用林地用途及地点,严格按照使用林地现状图进行,建设项目因规划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五、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柳州市柳北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12日
柳州市柳北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