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LZZC2021-G3-050015-GXCD
二、项目名称:智慧残联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嘉兴领辉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嘉兴市金穗路79号科创中心11-205
被投诉人:广西诚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柳州市柳北区白沙路3号之一金瑞国际9层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 事 人:1、嘉兴领辉科技有限公司 2、广西诚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柳州市柳北区残疾人联合会
地 址:1、浙江省嘉兴市金穗路79号科创中心11-205 2、柳州市柳北区白沙路3号之一金瑞国际9层 3、柳州市广雅路22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4月25日收到嘉兴领辉科技有限公司快递方式交来的关于《智慧残联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1-G3-050015-GXCD)的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审查该投诉书后,于2021年4月28日邮寄方式要求投诉人进行补正,于2021年5月8日收到相关补正材料。投诉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该项目代理机构广西诚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1年4月9日回复其质疑,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意,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政府采购投诉。该投诉书投诉广西诚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4月25日该项目已经开标,投诉人未参加评标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就投诉事项组织该项目原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中明确名称的软件著作权进行论证,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投诉人对广西诚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回复的第5点的答复不满意,请求删除该内容。事项为:“投诉人对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的‘6.知识产权中的所有内容’以确定项目名称的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分内容,存在明显排他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经查,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的“6.知识产权,……为了项目实施有所保障,提供相应服务技术内容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就提供相应服务技术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内容,本机关于2021年5月27日,组织该项目原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中的软件著作权进行论证,结论如下:“本项目该评审因素未涉及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规定。政府采购鼓励创新,著作权仅做为加分条件,并没有作为资格条件设置,没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而且软件著作权允许重名,并不像专利,是唯一所属名字。凡提供与本项目相关服务技术内容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评审专家均予以认可,不存在多一字或少一字不予认可问题。”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外,在审查本项目过程中发现:
(1)、广西诚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智慧残联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1-G3-050015-GXCD)更正公告(二)于2021年4月12发布,竞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5日,未按要求顺延15日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2)、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7条.资信业绩分(1)投标人同时具有AAA级信用证书,AAA级资信等级证书,AAA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书,AAA级重合同守信用证书,AAA级质量服务信誉证书。将此类证书列为评分因素,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了对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十七条规定。
(3)、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7条.资信业绩分(3)、(4)编制招标文件未做到细化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2、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一)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但在审查招标文件中发现存在的其他问题,责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财政局或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北区财政局
2021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