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预留石碑坪镇失地
农民三产安置地的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我区收到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预留石碑坪镇失地农民三产安置地的建议》(43号),现将我区协办意见提供如下:
随着城市开发建设步伐的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为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得到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政府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了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安排各村三产用地,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2011年8月9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11〕55号)、2018年12月29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产用地上市交易部分程序的通知》(柳政发〔2018〕59号)以及2020年2月25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征地留用地上市交易规定>的通知》(柳政规〔2020〕5号)。
根据上述政策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三产用地,首先需向其所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定三产用地规模,然后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产用地的选址,选址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否则将影响后续地块的开发建设。我区一直以来都重视为被征地农民预留三产安置地工作,也指导石碑坪留休村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申请核定留休村三产用地规模。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6〕160号),城中村可按照户均100m2净宅基地和人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面积不高于50m2(含已安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面积)的标准对村民居住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行安置。由于石碑坪村、留休村不属于城中村,故北部生态新区分局反馈尚无法核定其三产用地规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法律文件规定,建议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根据新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尽快制定北部生态新区规划范围被征地农民集体“三产用地”安置暂行办法,明确被征收土地数量安置“三产用地”条件、安置方式等相关可操作内容,在加快新区开发建设的同时,确保被征地农民长久生计得到切实保障。
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4日
(联系人:傅美招 电话:0772-2525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