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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规划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04-05 10:40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3〕11号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各市中医药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保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为切实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现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2个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广西医保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支付。

二、按照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切实做好相关药品的分类管理及挂网采购工作。自2023年4月1日起,新冠相关治疗药品实施A、B、C类分类管理,属于A类药品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平台和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两个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绿色,采购单位应优先采购;属于B类药品的,两个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采购单位要加强采购监管,原则上采购数量不能超过A类药品;属于C类药品的,两个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并以弹窗等醒目方式向采购单位提示相应风险,采购单位采购相应药品的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三、对2023年3月31日及以前入院治疗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费用,各地要按照《自治区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发〔202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明确“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结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8号)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地医保、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国家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预期引导,确保政策有序过渡,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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