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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费与资助

2023年全区各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来源: 柳北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3-06-30 17:15   

2023年全区各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一、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简介(1个项目)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简介(1个项目)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简介(3个项目)

四、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简介(4个项目)

五、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含大学新生共13个项目)

六、广西边境地区0-3公里学生资助政策简介(4个项目)

   

附件1

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一、学前教育免保教费

(一)免保教费对象:在公办和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二)免保教费补助标准: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在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予以核拨,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由幼儿园所在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享受政策的人数对所在幼儿园予以弥补。民办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家长书面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幼儿监护人如实填报《广西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资助申请表》,向就读的幼儿园提交申请表原件和相关材料。

2.幼儿园审核上报(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幼儿园对该学年新申请的名单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名单在各幼儿园醒目位置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3.教育部门审批(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幼儿园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幼儿园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单通知各幼儿园。区直幼儿园、市属幼儿园按照属地原则直接上报所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对于提交材料完整有效的幼儿,公办幼儿园直接给予免除保教费;民办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高于所得补助标准的,可以收取差额部分的保教费。

附件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一、资助对象

(一)寄宿制: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民族自治区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县和边境县待遇县)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并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在此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特殊教育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及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革命烈士子女。

(二)非寄宿制:在公办和民办学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

二、资助标准

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非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一)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

(二)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各职能单位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数据比对、系统标识认定为依据,无需额外评定;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补助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后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春季、秋季学期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应分别于当年5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发放到学生手中。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选取以下形式中的一种进行发放:

1.转入学生或监护人银行储蓄卡(存折);

2.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或发放食堂用餐券。

3.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的,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非寄宿生可转入学生校园卡。

4.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前由学校负责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资料,并由学生本人在《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5.通过校园卡形式(含食堂就餐卡、发放食堂用餐券)或现金发放的,由学校填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表》,由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其他人代签。

附件3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简介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其中,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范围。

(二)资助标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生于9月30日前向所就读学校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并如实填写《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由学校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评审结果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3.公示无异议后,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一般银行储蓄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

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一)免学杂费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烈士子女。

(二)免学杂费内容:普通高中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课本费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须课教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和住宿费。

(三)免学杂费补助标准: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1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20元;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农村(含县镇)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6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9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1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农村(含县镇)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680元。

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学杂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普通高中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生应于9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西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资助申请表》。

2.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其学杂费,待相关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3.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由学校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评审结果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4.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组织免学杂费学生在《广西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学生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并免除学生学杂费。

三、普通高中库区移民子女等学生免学费

(一)免学费对象:全区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普通高中的学生。

(二)免学费补助标准: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年108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年720元;其他市、县(市、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年118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年790元。

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学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就读于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普通高中的学生,由高中学校统计数据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免除学费。

2.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新入学的库区移民子女填写《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表》,并经市或县(市、区)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3.每学年经认定的库区移民子女填写《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申请表》,向所就读高中提出免学费申请。学校组织人员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4.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库区移民子女获得免学费政策享受资格并免除学生学费。

附件4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一、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一)免学费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二)免学费补助标准: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生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自治区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5000元,市、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每生每年平均6000元。

对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学费;对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组织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填写《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表》后,递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其中,秋季学期一年级新生需同步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含户号页、学生姓名页信息)。

2.免学费学生名单经由学校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审核结果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3.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组织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本人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上签名确认并免除学生学费。

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其中,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涉农专业学生和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不含县城)学生全部纳入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范围。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涉农以外专业的,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中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生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由学校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评审结果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3.公示无异议后,中职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一般银行储蓄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

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生每年一次性奖励6000元。

(三)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2.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每年9月30日前,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校当年度中职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组织符合奖励条件的学生填写《20-20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连同获奖文件、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递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评审。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和相关代表组成的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认真评审,评审结果须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3.中职国家奖学金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中等职业学校将《20—20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评审名单表》连同评审结果材料按程序分别报送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

4.每年10月15日前,各设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组织开展本辖区中职国家奖学金名单评审工作,并认真填写《20—20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评审名单汇总表》后,将相关材料按程序报送至自治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最终审核通过的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后,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一般银行储蓄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生每年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2.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操行分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0%(学习成绩、操行分成绩排名的具体范围由各学校根据要求自行确定,学校、专业、年级、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总人数要与排名范围对应一致),可以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下称“中职自治区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操行分成绩排名未进入前20%,但达到前40%(含40%)且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自治区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

“表现比较突出”主要指: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区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家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在全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地市级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全区性自治区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自治区级及以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区性自治区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市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获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参加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者。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每年10月31日前,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校当年度中职自治区奖学金分配名额,组织学生填写《20—20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表》,连同获奖文件、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递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中职自治区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和相关代表组成的评审领导小组认真评审,评审结果须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3.每年11月15日前,中等职业学校要将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名单形成《20—20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汇总表》报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获奖学生材料进行复核。

4.公示无异议后,中等职业学校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中职自治区奖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一般银行储蓄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获得中职自治区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附件5

普通高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一、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

(一)资助对象:当年度被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录取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优先资助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和残疾人子女等。

(二)资助标准:区内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生收到高校录取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广西原就读高中(中职)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申请表》随同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复印件提交学校。

2.学校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名单必须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名单不得涉及学生敏感信息及隐私

3.公示无异议后,将大学新生入学资助资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一般银行卡一次性足额发放给学生,禁止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

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滋蕙计划

(一)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优先资助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和残疾人子女等。

(二)资助标准:区内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生收到高校录取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广西原就读高中(中职)或市、县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滋蕙计划学生申请表》随同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复印件提交学校或市、县教育部门。

2.学校或县级部门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名单必须在本县(区、市)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名单不得涉及学生敏感信息及隐私

3.公示无异议后,将滋蕙计划资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一般银行卡一次性足额发放给学生,禁止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国家助学贷款

(一)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普通预科生、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6000元。

3.首次贷款办理流程:

(1) 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等家庭困难学生以及高中获得过国家助学金且有贷款需求的借款学生,由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录入预申请系统;其他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借款学生,提供相关困难材料或个人诚信承诺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录入预申请系统。

(2)借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申请表。

(3)借款学生持已签字申请表与共同借款人(首贷),前往户籍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打印受理证明。

(4)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受理证明录入电子回执。

(5)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贷款合同信息按要求提交至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6)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对贷款合同审批后统一发放贷款。

4.续贷学生办理流程

(1)续贷学生本人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确认个人及共同借款人信息后,提交续贷申请,选择网上签订方式,并进行身份认证。

(2)身份认证成功后,远程贷款申请提交至户籍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借款学生无需前往现场办理。

(3)户籍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批受理后,借款学生可自行登录系统打印合同和《受理证明》并持《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

5.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6.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短不少于6年(含),最长不超过22年。

(二)中国银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只有自治区直属公办学校开展此项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广西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全日制预科生、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高职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申请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借款学生开立中国银行借记卡及手机银行后,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向经办银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提出贷款申请。

(2)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核实,通过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线上完成相关操作。

(3)审查合格系统提交后,中国银行贷款审批系统实时自动审批,可实时产生审批结果。

(4)贷款审批通过后学生可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在线签署借款合同,学生在线完成借款合同签署后,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待入学确认学生清单,高校机构通过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入学情况进行确认,核实学费及住宿费金额,核实无误后提交通过。

(5)学校完成入学确认后,中国银行贷款审批系统实时将借款学生的贷款资金中学费和住宿费部分划入高校指定的账户,将借款学生的贷款资金中生活费部分划入学生在中行开立的借记卡。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剩余年限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四、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教育部批复后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五)相关事项。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五、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教育厅。

3.自治区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六、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执行。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3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春季学期可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为开学两个月内。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校要根据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2.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学校按规定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五)相关事项。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2.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教育厅。

3.自治区教育厅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政府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

(一)资助对象: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升入高等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籍高职高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每年资助30000名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升入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中职升高职学费补助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申请表。

2.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受助人员名单,并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3.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学费补助通过银行一次性转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或其他实物形式发放。

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由高校下设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校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对各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教育部。

2.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资助标准: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三)发放程序:高校足额按月(每年按10个月,每学期发放5个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四)相关事项。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十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资助标准: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学校各根据实际确定本校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由高校下设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校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2.各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相关事项。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十二、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一)资助对象

1.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2.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3.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二)资助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2)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的学生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同时发放《入伍通知书》。

(4)学生将《申请表Ⅰ》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学费减免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表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十三、广西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资助政策

(一)补偿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同一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期在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高校应届毕业生。

(二)补偿标准:2022年及以后毕业的毕业生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2022年之前毕业的毕业生继续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执行。

(三)基层单位范围

1.我区县级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的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和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等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农(牧、林)场。

2.实际工作(包括二次定岗)现场地处我区县级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采矿业(煤炭、矿物、石油、天然气)、航海、核工业、金属冶炼和加工、土木工程建筑业(铁路、隧道、道路、桥梁、管道工程)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工作且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工作满 36个月后可于第二年或第三年的2月28日前通过广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填写《广西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广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可从广西学生资助网进入或咨询当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并向基层单位所在地或工作实际现场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原件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2.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审核上述材料后,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于4月30日前将初审结果在本县(区)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后,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复审。

3.各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汇总的复核结果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4.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人员进行省级审批。同时通过第三方实地走访、电话访谈等形式对已初步审批通过的毕业生材料进行二次复核,抽样复核比例不少于审批通过总人数的10%。

5.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7月30日前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6.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自治区教育厅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于8月31日前将补偿经费分配下达至各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10月31日前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本人如有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应将补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附件6

    广西边境地区0—3公里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广西边境地区是指百色市靖西市、那坡县,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市,崇左市宁明县、龙州县、大新县和凭祥市。

      一、边境0—3公里学前教育免保教费

(一)免保教费对象:在边境0—3公里范围内幼儿园就读的在籍在园适龄幼儿。

(二)免保教费补助标准: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在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予以核拨,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由幼儿园所在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享受政策的人数对所在幼儿园予以弥补。民办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幼儿园组织在园适龄幼儿家长填写《广西边境地区学前教育免保教费受助学生名单表》后,递交至学校审核。其中,秋季学期一年级新生需同步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含户号页、幼儿姓名页信息)。

2.免保教费幼儿名单经由学校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班主任组成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审核结果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3.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组织享受免保教费幼儿家长在《广西边境地区学前教育免保教费受助学生名单表》上签名确认并免除幼儿保教费。

二、边境0—3公里普通高中免学费

(一)免学费对象:在边境0—3公里范围内普通高中就读的在籍在校学生。

(二)免学费补助标准: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年118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年790元。

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学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普通高中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组织在籍在校生填写《广西边境地区普通高中免学费受助学生名单表》后,递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2.免学费学生名单经由学校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审核结果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3.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组织免学费学生本人在《广西边境地区普通高中免学费受助学生名单表》上签名确认并免除学生学费。

三、边境0—3公里高中(中职)生活费补助

(一)资助对象:户籍地在边境0—3公里范围内且在本县(市、区)县域范围内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

(二)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符合生活费补助条件的学生认真填写《广西边境地区高中(中职)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就读学校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

2.学校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名单必须在本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名单不得涉及学生敏感信息及隐私

3.公示无异议后,将生活费补助资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一般银行卡一次性足额发放给学生,禁止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

   四、边境0—3公里大学新生入学补助

(一)资助对象:户籍地在边境0—3公里范围内且当年度被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院校)录取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

(二)资助标准:每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生收到高校录取通知后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原就读学校或市、县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西边境地区大学新生入学补助申请表》随同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复印件提交学校或市、县教育部门。

2.学校或县级部门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名单必须在本县(区、市)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名单不得涉及学生敏感信息及隐私

3.公示无异议后,将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一般银行卡一次性足额发放给学生,禁止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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