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30日
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开展的其他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本细则包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相关补助等支出项目。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证书,是指人社部门证书查询系统可查询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和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主要有:
(一)困难家庭劳动者。指脱贫户(含监测户)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
(二)应届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各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簿地址在农村的劳动者,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身份人员。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以上人员简称“五类人员”。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工、灵活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
以上享受补贴人员需在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劳动预备制培训需年满15周岁。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职业院校在校生不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六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我市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参加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的,按照初级1800元/人、中级2500元/人、高级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证书获取率不低于80%,并且在培训结束后就业率不低于自治区政策规定的,按照A类职业(工种)初级2000元/人、中级2700元/人、高级4200元/人、技师6200元/人、高级技师8200元/人,B、C类职业(工种)按照初级1800元/人、中级2500元/人、高级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为100%,并且在培训结束后就业率不低于自治区政策规定的,按照20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与吸纳就业的用工主体(包括就业帮扶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签订协议,由用工主体通过项目制组织非标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为依据将培训补贴拨付给用工主体。
第七条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其培训工种必须是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关的工种,培训结束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1800元/人、中级2500元/人、高级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第八条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5000元/年·人、高级工6000元/年·人、技师8000元/年·人、高级技师10000元/年·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完成培训后参加技能鉴定考核未能取得证书的,出勤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出勤率未达到80%的,不予兑现补贴。
第九条 创业培训补贴
有明确创业意愿的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一)参加SYB培训(即“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含“产生企业想法”培训内容)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二)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IYB培训(即“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E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三)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四)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第十条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200元/学年·人;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5000元/学年·人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类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通过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个人、培训机构或企业)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补助
对于获批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500万元;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10万元;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300万元;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50万元;自治区级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每个补助200万元。
第三章 培训资质和培训职业(工种)
第十四条本科专科高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及其运营机构,以及经具有相应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纳入柳州市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根据审批的培训资质承担补贴类培训项目,培训资质自取得办学许可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执行动态调整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根据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可依托市外区内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但需向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办学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材料、近一年开展补贴性培训情况报告等。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开班审核。严格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申报开班要求,所有培训班须通过系统申报,未通过系统申报开班的,视为无效培训,不予以兑付补贴。每个培训班申领职业培训券(即电子培训券)人数占该班总人数的50%(含)以上方可开班。培训监管关口前移,坚持“谁审批、谁抽查”原则,在审核开班时对已录入系统的培训对象每个班次随机抽查5人,抽查内容包括人员身份、年龄、培训意愿等,有效甄别参训人员身份的真实性,防止出现不符合政策要求人员参加培训,并做好抽查记录。培训开班申请通过系统实现无纸化,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八条 过程监管。充分利用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化监管,确保培训真实性。每个培训班须通过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完成考勤打卡,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系统故障特殊情况外(系统故障视为考勤打卡成功),参训个人考勤打卡率未达到80%(不含)的,该参训个人不予兑付培训补贴。非取证类培训以过程监管、线下监管为主,按照“谁审批开班、谁负责监管”的原则,每个培训班至少不定时抽查一次培训情况,抽查内容包括人员到课率、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培训效果等,并做好抽查记录。取证类培训以结果监管、线上监管为主,通过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监管培训过程。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由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每季度随机对开班情况至少抽查2次。
第十九条鉴定评价。申请单位要提前5-15个工作日(专项职业能力提前3个工作日),向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鉴定申请,由该中心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统筹安排,指派第三方鉴定评价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方鉴定评价机构在广西技能人才评价管理平台和职业技能鉴定在线平台完成报名组织、鉴定准备、鉴定组织实施、证书管理等职业技能鉴定全流程业务工作。坚持“逢考必督、应督尽督”工作原则,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第三方鉴定评价机构分别派出内外部督导员,对每个批次、每个考场进行质量督导,确保鉴定评价质量。创业培训考核,由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培训班进行书面答辩考核,并组织专家对创业培训计划书进行评审,书面答辩考核和创业计划书评审合格的,由该中心核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非取证类培训考核过程中,审核开班机构需对考核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补贴拨付。补贴申报受理单位、审批单位要对每个培训班随机抽查5人,抽查内容包括参加培训情况、考核情况等,并做好抽查记录。落实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示制度,每一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含生活费补贴)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隐私应隐藏部分数字)、补贴标准及金额、培训的职业(工种)、取得的培训证书等,公示无异议后兑付补贴。
第五章 培训过程监管处置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审批开班、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切实履行好培训过程监管职责,防止出现以虚假培训骗取培训补贴的问题。培训过程监管可依托购买第三方服务形式开展,非取证类培训过程监管主要采用实地检查方式。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培训教材、实操设备等培训教具不齐全的;第一次随机抽查当日班次整体考勤率达不到80%的;培训时间比培训计划教学时间少30分钟以上的;上课时间、培训场地、师资或者培训内容变更未提前向经办机构报告的;培训秩序混乱,培训效果不佳的;有其他影响培训质量情形的。培训机构整改过后进行第二次随机检查。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监管的部门取消领取相应班次培训补贴资格:未经开班审核擅自开班培训的;第二次随机抽查当日班次整体考勤率达不到80%的;培训内容严重偏离教学计划,或者缩减培训计划内容的;培训秩序非常混乱,学员反映强烈的;有其他严重影响培训质量或者违规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职业培训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调查后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查证核实后取消相应培训机构培训补贴资格,列入职业培训机构黑名单,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培训机构3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一)与培训学员统一口径,组织虚假培训的;
(二)存在代替培训或强制培训的;
(三)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套取冒领补贴的。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由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拨付,两个新区需递交相关报告并对申报补贴材料的真伪性负责。柳南区、柳北区、城中区、鱼峰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出现缺口的,需向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递交相关报告,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统筹拨付。
第二十六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三公”经费支出、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个人、单位按照本细则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款规定限制。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发放台账,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第二十八条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综合分析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补贴申报单位和个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发现以不实承诺、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责令退回违规使用、被骗取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补贴的单位、机构、个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等规定,由人社、财政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如有需要,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依据本文,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前已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柳人社规〔2020〕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