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沙塘片区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一期)(增补3)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柳北区房补告〔202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了《柳州市沙塘片区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一期)(增补3)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柳北区房补〔2025〕5号),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公告范围
柳州市沙塘片区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一期)(增补3)项目拟征收房屋所在的沙塘镇沙塘村、垦村村、三合村范围内
二、公告时间
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4月11日,共30日。
三、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登记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期限、地点
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收房屋及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租赁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填报房屋征收补偿申报表,并配合柳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补中心)工作人员对被征收房屋及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和测量、登记造册,对房屋及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现状调查登记表签字确认,配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补偿登记时间期限: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4月11日
补偿复核时间期限:2025年4月12日至2025年4月25日
补偿登记地点:柳州市柳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联系人: 覃宝威 联系电话:0772-2565709
四、不办理补偿登记和不签订补偿协议的后果
被征收房屋及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租赁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填报房屋征收补偿登记表或未在房屋现状调查登记表签字确认的,由区征补中心按照房屋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予以确定补偿对象的数量和内容。
被征收房屋及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租赁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拒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
五、异议反馈和申请听证的时间、地点
被征收房屋及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租赁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项目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送达、张贴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补中心提交异议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没有异议。
被征收房屋及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租赁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项目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内容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张贴之日起30日内向柳州市柳北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区征补中心负责接收 ,联系电话: 0772-2536591。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经过听证,如果确认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地补偿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地补偿政策标准,修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重新公布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如果被征收房屋及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租赁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申请听证,或虽申请听证,听证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则不需要修改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按方案执行。
六、其他事项
自《柳州市沙塘片区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一期)(增补3)项目征地预公告》(柳北区预征告字〔2024〕3号)公布之日起,抢搭、抢建的房屋及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补偿。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柳州市沙塘片区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一期)(增补3)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柳北区房补〔2025〕5号)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