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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

关于公布《“柳州市黄村村及周边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河北新村地块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答复情况的通知

来源: 柳北区征补中心  |   发布日期: 2025-03-20 15:52   


《“柳州市黄村村及周边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河北新村地块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2月7日起至2025年3月8日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和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网公布(网址:http://www.lbq.gov.cn/xxgk/fdzdgknr/ldzc/)进行了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被征收人的意见。现将《“柳州市黄村村及周边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河北新村地块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问题回复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内,共收到社会公众和部分被征收人对《“柳州市黄村村及周边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河北新村地块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书面或电子邮件意见和建议共7份,问题分为五类:

(一)关于房屋补偿相关问题;

(二)关于征收补助相关问题;

(三)关于房票面值及房票奖励相关问题;

(四)关于选择房票临时安置费补偿相关问题;

(五)关于安置房源相关问题;

二、征求意见答复情况

(一)关于房屋面积计算及评估补偿等相关问题

1.部分被征收人提出“房屋补偿面积如何计算及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柳北区人民政府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柳政办〔2012〕148号)的法规政策,由柳北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部分被征收人提出“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品、自建门面、绿化带、公共设施充电桩等一并补偿”: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柳政办〔2012〕148号)、《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所占土地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物的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届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核算补偿。

3.部分被征收人提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地址及地段进行评估补偿”:本项目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暂行办法》、《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定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开展房屋价格评估工作,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后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评估机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柳州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关于征收补助相关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提出“被征收人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应一次性给予3万元/户的补助”:本项目征收补偿及补助奖励标准均严格依照《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等现行政策法规标准执行(以上法规政策将于项目启动后在征收现场办公室张贴公布),依法依规按照法定程序、补偿标准开展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三)关于房票面值及房票奖励相关问题

1.部分被征收人提出“房票面值的计算方法”:按照《柳州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房票面值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期限内签约的,住宅房票面值=项目内新建安置房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应安置面积(按照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核算 )。城区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内新建安置房房地产市场单价进行评估,在发布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确定项目内新建安置房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

2.部分被征收人提出“关于房票的发放日期及奖励相关问题”:按照《柳州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被征拆人选择房票安置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且办理备案的,城区人民政府按房票面值的5%计算给予现金奖励;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内选择房票安置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且办理备案的,城区人民政府按房票面值的2%计算给予现金奖励。房票受让人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但不得享受奖励。”在项目启动房票签约工作后,需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及时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票安置补偿相关协议,按照《柳州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房票安置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且办理备案的,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文件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现金奖励。

(四)关于选择房票临时安置费补偿相关问题

1.部分被征收人提出“房票面值的计算方法”:按照《柳州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房票面值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期限内签约的,住宅房票面值=项目内新建安置房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应安置面积(按照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核算 )。城区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内新建安置房房地产市场单价进行评估,在发布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确定项目内新建安置房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

2.部分被征收人提出“选择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如何计算”:按照《柳州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参与房票安置的房源需满足以下条件:1.建设地址位于柳州市城区(含新区)范围内;2.已经建成并具备交房条件,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保证该房源自纳入安置房源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满足交房条件。”房票安置房源为现房或是12个月内满足交房条件,如房票安置选择为现房的,则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支付至被征拆人选定房票安置房交付之日后三个月止;如房票安置选择为期房的,则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支付至被征拆人选定房票安置房达到交付条件之日后3个月止。

(五)关于安置房源相关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提出“项目提供的产权安置房嘉和馨苑小区是否能完成建设并交付,是否可更换其他小区作为安置点”、“希望安置房源的周边生活基础设施完善”等相关问题:本方案第九条中已明确,“被征收房屋为产权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为:“嘉和馨苑”小区,地址为柳州市跃进路86号;“东祥福苑”小区,地址为柳州市东环路88号;“瑞景文苑”小区,地址为柳州市文昌路4号。”如个别被征收人对以上安置点不满意,可通过选择货币补偿或是房票安置,购买心仪商品房或是心仪的房票安置房源。

三、相关事宜

在《“柳州市黄村村及周边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河北新村地块二)”》征求意见过程中,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被征收人的关注,希望被征收的房屋业主能够理解支持本项目的实施,共同推进“柳州市黄村村及周边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河北新村地块二)”项目建设,早日实现安居乐业。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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