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柳北市监办发〔2022〕17号
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
食品安全“你送我检”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所、食品股:
为进一步了解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感知和诉求,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结合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20〕84号)、《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食品安全“你点我检”“你送我检”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市监办发〔2022〕156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制定了《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你送我检”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8月12日
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
“你送我检”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了解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感知和诉求,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结合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决定开展2022年度食品安全“你送我检”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主题,以“风险防控创新”为主线,聚焦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问题,常态化开展“你送我检”活动,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你送我检”活动,免费为市民提供快检服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激发公众参与热情,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感知度,提升政府监管工作的公信力,构建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工作任务
“你送我检”是指通过食品快检方式开展的检测活动,“送”是指接受消费者送检样品,“检”即食品快检。
四、活动时间
2022年8月—2022年12月底。
五、主要内容
(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活动。从即日起至8月25日。借助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广泛宣传“你送我检”活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快检工作,营造“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共创共治的社会氛围。
(二)第二阶段:组织快检,及时回应公众关注。8月26日至11月25日。开展“你送我检”活动,在农贸市场、超市等现场,接收消费者送检的食品样品,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快检人员现场接收消费者送检的食品样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做好信息记录,并及时向送检人告知检测结果。快检阳性样品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对复检不合格的产品,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处置,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处置信息。促进食品安全放心消费,推动食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第三阶段:做好活动中不合格食品的复检、核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处置信息。加强对“你送我检”不合格食品的分析研判,排查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提升“你送我检”工作质量,促进食品安全放心消费,推动食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责任分工
(一)食品股负责“你送我检”活动策划及宣传动员。
(二)各所负责组织辖区各农贸市场(超市)做好消费者快检收样及检测工作。负责阳性样品复检及复检不合格品后处置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守护食品安全。提高政治站位,立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职责,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食品快检作用,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促进食品产业链安全稳定和质量提升。
(二)创新快检方式,满足群众需求。要以群众关注为方向、以群众的呼声为导向、以群众的消费为指针,加大食品安全快检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舆情宣传的热度,保障民生需求的温度,积极回应群众的关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纾解群众的疑虑,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共治格局。
(三)积极宣传引导,提升消费信心。积极通过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推送等形式,做好此次活动宣传工作。同时,要维护好群众利益,做好不合格食品消费纠纷的调解工作,严厉处置侵权假冒违法违规行为,增加消费者的获得感和安全感,营造食品放心消费的良好氛围。
截至11月25日前,请各所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工作照片以及至少2份“你送我检”活动情况登记表(附件)至食品股。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邓蕾雯,0772-8252217。
附件:柳北区“你送我检”活动情况登记表
附件:
柳北区“你送我检”活动情况登记表
送样人 | 样品名称 | ||
快检地点 | 检测时间 | ||
快检人员 | |||
快检情况 | 快检结果判定: 阴性 阳性: 检测现场照片: | ||
复检及后处置情况 | 复检结果(附检测报告): 合格 不合格: 后处置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
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2022年8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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