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政规〔2019〕8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柳北区政府固定
资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柳北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印发
柳北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柳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指:
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单位做业主,使用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以政府信用或以国有资产为抵押从金融部门取得的项目贷款资金的建设工程,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建设工程,以及虽非区本级财政预算单位做业主但其工程预算、资金拨付需经区相关部门审核、监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成立柳北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管办),建管办设在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局长任建管办主任。建管办成员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招标办、司法局、政管办(评审)等部门领导组成,建管办实行联席制。
第四条 区建管办职责:
1.承担日常工作;
2.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由区建管办签署意见、多部门会签;对规定未明确的事项,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一事一议,形成统一意见,并出具会议纪要;
3.对建设单位工程管理的指导;
4.对工程相关程序的监督;
5.对工程评价;
6.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及处理。
第五条 工程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资金管理、投资管理负责,并督促施工单位抓好质量、安全、进度工作,协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面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 工程实行资质审查制。
第七条 工程实行招投标制。
第八条 工程实行监理制。
第九条 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
第十条 工程实行评价制。
第十一条 工程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十二条 工程立项按柳北区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立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选择按柳北区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工程资金使用按柳北区人民政府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工程的结算按柳北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在市相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的工程按柳州市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第二章 工程前期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须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应书面明确工程范围、设计内容、设计深度等相关事项,编制一份功能完整的设计文件。建设单位提出的勘察、设计要求及内容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三章 工程中期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管理
(一)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双方协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
1.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有工程暂列金的,扣除工程暂列金,下同)预付款拨付不超过30%(含3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超过20%(含20%)。结算审定前,工程进度款总量拨付不超过合同价80%(含80%),每期进度款的拨付不得超过工程完成量的80%。结算审定后,按合同要求留取工程质保金。
2.中标单位须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工程合同价的10%(含10%)。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应当对施工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工人工资所占具体比例、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现场信息公示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4.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结算书等相关竣工资料。
(二)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签订《正确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承诺书》、《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建筑施工工程安全责任书》、《柳北区政府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书》作为工程合同附件。
(三)合同审核及备案。建设单位履行完相关招标(采购)手续确定施工单位后30日内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施工合同。草拟合同时,参考柳北区施工合同范本,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拟定合同后,建设单位按如下规定办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备案:
1.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合同,需送区招标办审核,签订合同后送区招标办备案。
2.工程造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合同
(1)实行定点采购的工程,需送区司法局审核,签订合同后送区招标办备案,备案时需附区司法局的审核意见书。
(2)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需送区司法局审核,签订合同后送区财政局采购办备案,备案时需附区司法局的审核意见书。
(3)采用招投标方式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需送区司法局审核,并按市相关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单位(市招标办、水利局等)的要求办理备案。
3.因客观原因需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的,应按原合同审核备案程序办理。
4.凡合同未按审核意见进行修改的,合同备案单位将不予备案。
5.凡合同未进行备案的,各单位(部门)不得办理付款业务;在工程结算送审时,结算评审部门将不予受理。
6.由村委、社区等非本级财政预算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实施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社区惠民等支农、惠民项目的合同管理按该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
工程实行监理制,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督促、监督监理单位及时履行签发开工令、质量安全监管、工程量变更签证等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负检查、督促责任,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基本要求》和柳北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安全隐患的排查、排除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全国文明城、国家卫生城创建标准,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达标。
(四)发生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负检查、督促责任,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二)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及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操作规程、施工规范组织施工。
(三)发生质量事故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工程建设,不应随意变更工程量和工程建设内容。
第二十四条 工程量变更管理
一、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量变更是指一个工程合同内,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致使工程价款高于或低于合同价。
二、工程量变更
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招标方面原因导致漏项及由于技术、客观原因、地质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工程量增加的,需事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因工程规模等原因导致需增加工程量的,由建设单位邀请相关专家到现场查验、论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
(一)增加工程量审批程序如下:
1.增加工程量后造价不超过审定后预算控制价:
(1)超出合同价10万元以下或合同价10%以下的(取大值),报分管建设单位的区领导审批;
(2)超出合同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合同价10%以上(取大值)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附增加工程量的原因说明书及增加工程量预算书),交由区建管办出具意见,并报分管建设单位的区领导审批。
2.增加工程量后造价超过审定后预算控制价的,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并附区建管办意见及建设单位关于增加工程量原因说明书。
对未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且已实施的增加工程量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办手续。确需补办手续的,须经分管建设单位的区领导及分管区建管办的区领导书面批准后,方可提交建管办审议。
(二)减少工程量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第二十五条 增加或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开工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增加或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按柳北区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工程量,以签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抢险工程
抢险工程是指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影响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国家财产安全,急需组织实施,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对界限模糊的工程是否属于抢险工程,由区建管办商议确认。
抢险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方案并编制项目概算,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建设单位的区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即可实施,事后由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委托在柳北区预算审核单位库中的中介单位对工程概算进行审核。工程完成后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向区建管办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抢险工程说明书、抢险工程量预算书以及工程影像等相关资料,再依据区建管办会议纪要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按预算审核后的工程造价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报区招标办备案,以合同为依据申请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最多拨付至合同价的50%,余款再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由结算评审部门对其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最终按审核结果拨付余款(仍在质保期内的,应按规定预留相应的质保金)。
第二十七条 应急工程
应急工程是指上级或区委、区政府临时交办的,需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且在规定完成时限内不足以完全按照柳北区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的并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审批流程参照抢险工程办理。经批准实施后,建设单位须持相关材料到区发改局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柳北区定点施工单位范围内确定施工单位。未纳入柳北区零星工程定点采购库的其他类工程,应在柳州市零星工程定点施工单位范围内确定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参照抢险工程程序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八条 工程验收
(一)工程建设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先行自检,然后监理单位组织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初验,初验相关材料应纳入工程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对验收申请、监理审核、工程技术等资料不齐全的不予竣工验收。
(二)通过初验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可邀请相关部门或柳州市专家库专家自行组成验收小组参与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签约合同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持《柳北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柳北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到区住建局备案,备案成功后,建设单位方可拨付相应工程进度款;签约合同价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柳北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自行归档备查。如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进行勘察、设计、无法聘请监理的,须至少有具体使用单位(如村委或居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以上认可。区建管办每季度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备案项目和备查项目中进行实地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和意见报告区政府及通报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先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再向工程结算评审部门提交。
第四章 工程后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
工程保修最低期限按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工程实行评价制
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区建管办和建设单位对该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对在设计、监理、施工等环节中评为优秀的单位或者工程施工负责人,在今后的工程邀标中优先邀请;评价为不合格的单位或者工程施工负责人,列入失信名单。评价报告由区建管办存档,并将评价结果转送相关部门加强成果利用。
第三十一条 工程实行责任追究制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资金管理问题等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两个月内完成《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复。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应根据区财政局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工程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资料和使用说明书及《工程移交清单》等相关资料,同时移交资产接收单位,资产接收单位需对工程建设有关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的《柳北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柳北政办发〔2013〕5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施行日之前区建管办出具的会议纪要中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方面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增加工程量审批流程图
2.抢险工程、应急工程审批流程图
3.《柳北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柳北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附件1:
分管建设单位的区领导审批
注:未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且已实施的增加工程量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办手续。确需补办手续的,须经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及建管办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方可提交建管办。
附件2:
抢险工程、应急工程审批流程图
附件3:
柳北区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名称 | |||||||||
备案日期 | |||||||||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点 | |||||||||
建设内容和规模 | |||||||||
工程用途 | |||||||||
开工日期 | |||||||||
竣工验收日期 | |||||||||
施工许可证号(或施工合同备案号) | |||||||||
施工图审查意见 | |||||||||
勘察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
设计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
施工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
监理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
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名称 | |||||||||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 勘察 单位 意见 |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设计 单位 意见 |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施工 单位 意见 |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监理 单位 意见 |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 ||||||||
建设 单位 意见 |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工程 竣工 验收 备案 文件 目录 | 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书; 3、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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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意见 | 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 年 月 日收讫,文件齐全。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案机关负责人 | 备案经手人 | ||||||||
备案机关处理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柳北区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竣工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由建设单位填写)
柳北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 |||||
预估结算价(万元) | 工程地址 | ||||
工程内容和规模 | |||||
勘察单位名称 | |||||
设计单位名称 | |||||
施工单位名称 | |||||
监理单位名称 | |||||
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 竣工验收日期 | 年 月 日 | ||
工程验收内容、组织形式、程序: | |||||
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是否按规定办理监督登记和施工许可手续;是否取得规划、环保部门的准用文件。) | |||||
对勘察单位的评价: | |||||
对设计单位的评价: | |||||
对施工单位的评价:
| |||||
对监理单位的评价: | |||||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同意接收)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