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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52834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社会福利;其他_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单位:
柳北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10月14日
标  题:
柳北政规〔2019〕9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北政规〔2019〕9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14日
效力状态: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柳北政规〔2019〕9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北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9-10-14 08:35    |  作者: 柳北区政府办公室

柳北政规〔2019〕9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柳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柳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帮助残疾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45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9〕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柳北区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柳北区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

(一)救助对象为有康复救助需求且符合条件的0-17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1月1日前未满18周岁),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具有柳北区户籍或持有柳北区居住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康复救助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等服务内容。除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周期分为两个阶段,其中:0-6岁机构内康复训练周期不超过4年;7-17岁机构内康复训练周期不超过4年外,其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指导意见》(桂残联字〔2018〕118号)、《关于印发2017年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基本辅具适配指导目录的通知》(桂残联字〔2017〕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桂残联字〔2016〕52号)文件执行。

(一)视力残疾儿童

1.视力矫治手术:救助标准不低于1万元/人。

2.基本康复训练:

(1)为进行矫治手术的视力残疾儿童提供术后功能性视觉康复训练,为其他视力残疾儿童提供视功能评估、固定性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等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及辅助器具使用训练,时间不少于3个月,救助标准不低于每月0.2万。

(2)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全日制机构康复训练,康复训练包括生活自理、感知认知、视觉技能、定向行走、盲文教育、辅具使用、家庭康复等相关内容,每年不少于10个月,救助标准不低于每月0.2万元。

(二)听力、言语残疾儿童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包含单耳植入人工耳蜗产品、手术及调剂费用,救助标准不低于现行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标准。佩戴人工耳蜗第一年调机不少于3次。

2.基本康复训练:

(1)0-6岁人工耳蜗术后及佩戴助听器儿童:提供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机构康复训练服务。全日制机构康复训练时间每年10个月,每天训练不少于5小时,其中每天一对一训练不少于1节,每节训练时间不少于30分钟。救助标准不低于每月0.2万元/人。3岁以下或正在接受普通学前教育的受助人可选择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服务,训练时间每年10个月,可选择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家庭指导或集体教学等形式,每周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每周一对一的亲子同训时间不少于60分钟;或每周一对一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60分钟。救助标准不低于每月0.16万元/人。

(2)7-17岁听力、言语残疾儿童:每年提供1-3个阶段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服务,3个月为一个阶段,每周训练时间不少于3个小时,其中一对一训练时间不少于60分钟。每个阶段救助标准不低于0.3万元。

(三)肢体、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

1.肢体矫治手术:救助标准不低于现行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标准。

2.基本康复训练:

(1)0-6岁肢体、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每年康复训练时间10个月,每天训练不少于3个项目,其中一对一训练不少于1节,每节训练时间不少于30分钟,救助标准不低于每月0.2万元。

(2)7-17岁肢体、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提供1-3个阶段康复训练服务,3个月为一个阶段,每周训练时间不少于3个小时,其中一对一训练时间不少于60分钟。每个阶段救助标准不低于0.3万元。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优先纳入上级相关部门的“健康扶贫工程”、“顺风耳”行动等项目。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按自治区健康扶贫等相关政策予以保障。

三、救助流程

(一)申请

1.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的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社会组织、定点康复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柳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残疾儿童全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非柳北区户籍残疾儿童在柳北区的居住证,或其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

(3)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代为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二)审核

1.各镇(街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柳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的初审,并提交区残联审核。区残联设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一站式”服务窗口,由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或申请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理由有异议的,可向柳州市残联提出申诉。

2.接受持居住证申请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区残联应与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残联共同做好信息核实比对工作,避免重复申请。

3.康复机构的信息核实工作,由区残联负责。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区残联组织与区民政局、扶贫办共同进行相关信息比对核准后,优先提供康复救助;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符合救助条件、并按有关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的,可申请康复救助。

(三)救助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在《柳北区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名单》中自主选择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受助残疾儿童应按照就近就便原则接受康复救助。

2.康复训练超龄或自身原因中途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及时办理救助终止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告区残联,区残联做好救助对象的调整及服务工作,据实结算费用。

3.受助残疾儿童根据评估结果及实际需要,接受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多重残疾儿童同一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其中一种残疾类别的康复救助。

4.每年9月底前,区残联向市残联报送当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

(四)结算

1.残疾儿童在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根据康复服务实际进展情况组织审核并会同区财政局核准后,经区财政局审批后由区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2.康复救助应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进行,并在救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定点康复机构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对已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先从医保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再按照规定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补贴。

3.接受异地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救助标准,按照救助申请地救助标准执行。

(五)信息录入

区残联负责将已完成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录入中国残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系统。

四、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

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管理和考核参照《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定点规范(试行)》(桂残联字〔2019〕13号)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统筹推进柳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成立柳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飞虎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颜川力    区政府办副主任

吴倩  区残联理事长

成 员:梁承红  区教育局局长

刘建国  区民政局局长

王晓宏  区财政局局长

刘    洋    区卫健局局长、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熊志明       区市场督管局局长

邓维凯  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政府办副主任、扶贫办主任

罗新亮  区医保局局长

苗皓婵  区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残联,办公室主任由吴倩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苗皓婵同志兼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制度,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落实部门职责

区教育局 加强对具有教育资质的定点机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支持开展康复服务的机构办理幼儿园资质,支持其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对于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内从事康复教育的专业人员,应参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职称评审标准,给予职称评审;配合柳北区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工作;为康复中、康复后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提供保障,逐步完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支持保障体系,与残联共享特殊教育资源,促进整合发展。

区民政局 协助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以及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身份和信息比对工作;配合柳北区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工作;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区财政局 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做好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的有效管理。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区卫健局 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工作,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医疗机构的管理和人才培训;组织医疗机构认真做好残疾儿童诊断及康复服务;配合区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工作;依托柳北区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重点干预项目,做好儿童残疾的早期筛查、诊断、干预、随报工作;及时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治疗或转介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鼓励康复机构参与医联体工作,形成医疗机构与康复定点机构双向转诊机制。

区扶贫办 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协助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信息比对等工作,配合实施医疗救助和康复服务。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经营活动、康复救助产品生产企业和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督促康复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区医保局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相对应的对象类别和救助标准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区残联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具体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和发现工作,建立筛查档案,摸清残疾儿童底数和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做好残疾儿童信息录入工作,以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做好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使用,依法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意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机构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各镇(街道) 负责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筛查、转介,进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初审,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政策宣传工作。

(四)加强综合监管

教育、民政、财政、审计、卫健、市场监管、医保等有关部门要与残联共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保障工作,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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