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政规〔2019〕11号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涉农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柳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 11 月 29 日
柳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是农村首要的、基本的民生保障问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加快农村居民致富奔小康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水平,实现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持续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桂政发〔2010〕6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6〕1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北区境内为解决农村居民饮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及其他跨镇、跨村屯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三条 柳北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能,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的持续发展。
区农业农村局是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和使用监管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水水质安全监测工作,建立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建设,指导农村集雨水柜(水池)进行消毒处理。
柳州市柳北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区审计局负责对财政投资建设饮水工程所收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教育局负责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二次供水的供水安全。
区自然资源局根据部门职能负责监督行业发展和产业污染源对饮用水源地造成的破坏或威胁影响。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责,并实行专业化管理和镇政府、村委或村管小组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由城镇扩网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工程建成验收后,移交自来水公司按照原有工程管理体制管理。
(二)以国家投资(包括区本级投资)为主修建规模以上的饮水安全工程,由区农业农村局监管,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取有相关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管理。
(三)以国家投资(包括区本级投资)建成的单村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或负责组织成立农村供水管理协会或合作组织负责工程管护,或委托村民小组实施管理,接受乡镇水利站指导和监管;入户工程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主管理。
(四)以国家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在区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镇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可组建股份公司负责管理。
(五)社会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由投资者自主管理。
(六)家庭集雨水柜、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家庭自主管理,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界定。以财政投资(包括区本级投资)建设饮水安全工程所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以国家财政投资为主体、群众通过自筹或投工投劳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按国家、群众按出资或折算出资比例共同所有;由个人出资或企业实体兴建的,所有权归投资者或企业实体所有;但必须接受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局的监督和指导。有国有产权的,在投入使用前应报备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管理单位和管理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 供水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供水单位要与聘用的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规范各自的行为。
第八条 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并服从区农业农村局的行业管理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户协会也应加强对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确保供水质量安全。
第九条 农村饮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工程权属单位负责,村级管网的养护和维修由村组或用水户协会负责。入户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农户负责。
第十条 供水单位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在不能确保生活用水前提下,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和改变供水性质。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工程技术方案和运行管理方案等所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节水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资源性缺水或季节性缺水地区实行用水限量管理。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 柳州市柳北生态环境局应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组织开展工程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制订保护办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水源涵养,引导经营者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种植速生桉。
(一)挖井提水、自流泉取水点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应设置明显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在标志范围内不得建筑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沼气池、排污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品以及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
(二)河流、山溪取水点的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的范围内,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严禁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沿岸防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得建设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及堆放有毒有害物质。沿岸农田不得施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农田。不得从事可能污染水质的任何活动。
(三)从水库取水的,不得利用库面水体从事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不得向水库倒卸淤泥、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配备合格的卫生消毒设备,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频率由市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确定,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实施。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农村集雨水柜(水池)的消毒处理。
第十七条 直接从事农村集中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有或是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公共用水需要。在水量允许的条件下,经区农业农村局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合理设定管理人员,降低运行成本,科学管理运行。做好水费收缴工作,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让用水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响应。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设计和安装,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管理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做到信息公开应对及时。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国家补助资金建设规模较小的、分散的由农民自己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其水价可通过用水户民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推行水价改革制度。水价标准可随着供水成本等因素的变化,由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物价部门按相关程序核准后调整。
第二十五条 供水成本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核定。
第二十六条 水费由供水单位按规定计收,统一使用专用票据。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供水单位可依据用水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使用。接受区财政、审计、农业农村局及用水户的监督。
第七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水设施损坏(破坏、盗窃)时应立即向农村供水单位举报,供水单位应该及时组织维修,酌情给予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有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情形的,按照其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或管理组织违反规定,擅自停止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政策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残障人员家庭、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实行优惠或免费供水。对拟定减免水费的对象应张榜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
第三十二条 将卫生健康局开展农村供水水质监测的有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资金,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成本补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柳北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