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政规〔2019〕13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北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辖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北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柳北区城区应对雾霾天气应急预案》(柳北政办发〔2018〕6号)停止执行。
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柳北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柳北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污染天气,及时有效降低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柳北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桂政办发〔2019〕21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计划的通知》(桂环规范〔2019〕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柳政规〔2019〕30号)等。
(三)适用范围
本辖区内发生污染天气时的预警及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100的污染天气。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加强柳北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建立分级预警、及时响应的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根据污染天气应对预警的不同等级,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迅速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一指挥。启动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后,柳北区人民政府对辖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区域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各部门工作。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发布公开制度,主动公布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柳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柳北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柳北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柳北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区政府督查绩效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北大队、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柳北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环卫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柳北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柳北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落实应急指挥部的部署以及本预案的落实;组织污染天气形势的会商及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及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的建议;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及时上报监测、预警、应对等方面的信息;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
1. 柳北区成员单位职责
柳北区各成员单位应当制定部门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污染天气发生时,柳北区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柳北生态环境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制定污染天气监测预报方案,配合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在不同预警等级时,负责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相关排污企业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检查;牵头制定大气污染源清单、应急减排企业清单。
(2)区应急管理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3)区委、区政府督查绩效办: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4)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召开污染天气新闻通气会、协调会,及时向媒体通报宣传重点和注意事项;参与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动员,科学常识普及。
(5)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实施油品升级工作。
(6)区教育局:指导辖区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防护措施。
(7)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力能源调配;协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有关工业企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8)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依法从严打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9)柳北交警大队:负责组织机动车禁行(限行)及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检查;通过交通广播电台、道路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做好相应范围内禁行(限行)监管执法等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柳北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的资金,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
(1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督促指导辖区工业园区建筑施工单位在污染天气应急时段落实相应防控措施。
(12)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和树叶、露天烧烤等执法检查;按照预警响应级别督促落实渣土车停运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停运情况进行检查。
(13)区环卫所:按照预警响应级别落实道路相应冲洗频次。
(1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出行,满足公众出行需要;负责落实行业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防控措施,包括停止土石方施工、停运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依法查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运输违章行为。
(15)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并落实秸秆禁烧、综合利用等措施;协助柳北生态环境局做好特定区域秸秆禁烧联防联控工作。
(1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开展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1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开展锅炉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检查各油库、加油站的油品质量,确保燃油品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8)区自然资源局:协助柳北生态环境局督促矿山企业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建立名单管理制度,督促重点企业制定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制定污染天气期间本辖区内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名单,停工工地和错峰施工工地名单;负责确定其他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停产、限产企业的现场核实。
(2)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配合开展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区域工作。
三、监测预报与预警分级
(一)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我区污染天气形成特点、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级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1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当预测AQI日均值>10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100持续2天(48小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100持续3天(72小时),且AQI日均值>15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200。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1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2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300。
当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含本辖区在内的区域应急联动预警信息后,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及时启动与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城区本级按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响应。
(二)预警响应程序
1.预警批准和发布。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由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当准备启动橙色、红色预警,或者计划升级为橙色、红色预警时,由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2.预警响应。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值守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预警响应联络,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接到预警响应启动指令后,要按照各自预案要求立即组织开展预警响应,组织实施各项防控措施。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在岗值守;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红色预警期间,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抽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协调调度、检查督察等工作;接到市级预警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在2小时内启动预警响应。
3.预警升降级及预警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已发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我区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解除相应等级预警。再次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区域黄色、橙色、红色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解除后,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总结报告预警应对工作情况。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紧急发布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情况下,预警发布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黄色)
1.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户外活动。
1.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污染天气。
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列入限产限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限产减排措施和计划执行。在应急减排企业清单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
(2)在正常保洁基础上增加特定区域城市主要道路的保洁作业频次。
(3)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等扬尘控制力度;对全市水泥搅拌站、粉磨站、砂石场、砖厂、木材加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采取限产限排措施。
(4)在特定区域停止室外产生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喷涂、粉刷、切割、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强化对建筑、道路、拆迁工地作业的监管,减少易产生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
(5)在特定区域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天24小时通行。
(6)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巡查执法,禁止在特定区域内焚烧秸秆、垃圾、露天烧烤等。
2.Ⅱ级响应措施(橙色)
2.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2)公众尽量通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增加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污染天气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5)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列入限产限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限产减排措施和计划执行。在应急减排企业清单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5%以上。
(2)在正常保洁基础上增加特定区域主要道路的保洁作业频次。
(3)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等扬尘控制力度;全区水泥搅拌站、粉磨站、砂石场、砖厂、木材加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采取限产、限排措施。
(4)全区范围内:停止室外产生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喷涂、粉刷、切割、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等)。
(5)在特定区域禁止柴油车辆通行(特殊车辆除外);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天24小时通行。
(6)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巡查执法,禁止在特定区域内焚烧秸秆、垃圾、露天烧烤等。
3.Ⅰ级响应措施(红色)
3.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停课措施。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未到校的学生由学校通知在家自习。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它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3.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2)公众尽量通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协调增加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污染天气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5)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污染天气。
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列入限产限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限产减排措施和计划执行。在应急减排企业清单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
(2)在正常保洁基础上增加特定区域主要道路的保洁作业频次。
(3)全区水泥搅拌站、粉磨站、砂石场、砖厂、木材加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停止生产运行。
(4)全区范围内:停止室外产生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喷涂、粉刷、切割、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等)。
(5)在特定区域禁止柴油车辆通行(特殊车辆除外);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天24小时通行。
(6)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巡查执法,禁止在特定区域内焚烧秸秆、垃圾、露天烧烤等。
五、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空气质量指数(AQI)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成员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告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报告应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需在2个工作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七、保障措施
(一)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落实。
(二)经费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加大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投入,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年度预算,为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柳北生态环境局协助做好国控、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保障工作;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建设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开展预测预报工作。
(四)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污染天气应急物资,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制定应急期间相关仪器、车辆、人员防护器材的调配计划,确保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在辖区红色预警和Ⅰ级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六)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相关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提升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能力;建立健全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况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
(七)技术保障
柳北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完成柳北区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动态更新,对预警处置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负责完善特定区域电子警察抓拍系统;柳北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并及时调整应急减排企业清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辖区建筑工地清单,区交通运输局提供辖区市政交通施工工地清单,区自然资源局提供矿山开采项目清单,三类清单定期调整更新。
(八)宣传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污染天气应急等相关知识的日常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公众在日常生活、生产、消费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强化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九)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各项防控措施。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定本单位的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十)督察保障
各成员单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应急措施落实、预案演练等情况纳入年度生态环境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由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成员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八、预案管理
(一)信息发布与宣传
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健康防护警示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辖区各成员单位应依据职责主动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信息,密切关注舆情,及时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预案制定
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需及时制定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依据实际变化情况,动态修订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每年6月30日前定期更新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企业清单。
(三)预案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期间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围绕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演练
柳北生态环境局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污染天气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五)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1.相关单位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机构或职责调整的;
2.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本预案由柳北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附则
根据国家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部署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适时对本预案的有效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并根据我区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大气污染源清单、应急减排企业清单后,另行发布。
本预案由柳北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名称术语解释
2.各级预警条件及应急措施对照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发
附件1-1
名称术语解释
(一)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100的污染天气。
(二)特定区域:桂柳高速、宜柳高速、北环高速形成的高速环路以内的市区范围。
(三)健康防护引导措施:污染天气发生时,市民采取相应的防护手段用于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
(四)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污染天气发生时,倡导公众自发减排,减缓污染物积累。
(五)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污染天气发生时,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依法对机动车、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主要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
(六)特殊车辆: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监测及环境监察执法、城市管理执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监测应急等车辆,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网约车除外)、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
3.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4.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七)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生产情况不断完善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预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附件1-2
各级预警条件及应急措施对照表
预警 等级 | 预警 条件 | 健康防护引导 措施 | 倡议性污染减排 措施 | 强制性污染减排 措施 |
Ⅲ级响应
黄色 预警 | 预测AQI日均值>100持续2天(48小时)。 |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户外活动。
| (1)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污染天气。 | (1)列入限产限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限产减排措施和计划执行。在应急减排企业清单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 (2)在正常保洁基础上增加特定区域城市主要道路的保洁作业频次。 (3)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等扬尘控制力度;对全市水泥搅拌站、粉磨站、砂石场、砖厂、木材加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采取限产限排措施。 (4)在特定区域停止室外产生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喷涂、粉刷、切割、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强化对建筑、道路、拆迁工地作业的监管,减少易产生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 (5)在特定区域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天24小时通行。 (6)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巡查执法,禁止在特定区域内焚烧秸秆、垃圾、露天烧烤等。 |
预警 等级 | 预警 条件 | 健康防护引导 措施 | 倡议性污染减排 措施 | 强制性污染减排 措施 |
Ⅱ级响应
橙色预警 | 预测AQI日均值>100持续3天(72小时),且AQI日均值>15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200。
|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 (1)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2)公众尽量通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增加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污染天气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5)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 (1)列入限产限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限产减排措施和计划执行。在应急减排企业清单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5%以上。 (2)在正常保洁基础上增加特定区域主要道路的保洁作业频次。 (3)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等扬尘控制力度;全区水泥搅拌站、粉磨站、砂石场、砖厂、木材加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采取限产、限排措施。 (4)全区范围内:停止室外产生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喷涂、粉刷、切割、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等)。 (5)在特定区域禁止柴油车辆通行(特殊车辆除外);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天24小时通行。 (6)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巡查执法,禁止在特定区域内焚烧秸秆、垃圾、露天烧烤等。 |
预警 等级 | 预警 条件 | 健康防护引导 措施 | 倡议性污染减排 措施 | 强制性污染减排 措施 |
Ⅰ级响应
红色预警 | 预测AQI日均值>1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2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300。
|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停课措施。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未到校的学生由学校通知在家自习。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它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 (1)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2)公众尽量通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增加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污染天气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5)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污染天气。
| (1)列入限产限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限产减排措施和计划执行。在应急减排企业清单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 (2)在正常保洁基础上增加特定区域主要道路的保洁作业频次。 (3)全区水泥搅拌站、粉磨站、砂石场、砖厂、木材加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停止生产运行。 (4)全区范围内:停止室外产生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喷涂、粉刷、切割、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等)。 (5)在特定区域禁止柴油车辆通行(特殊车辆除外);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天24小时通行。 (6)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巡查执法,禁止在特定区域内焚烧秸秆、垃圾、露天烧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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