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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20013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其他_其他
发文单位:
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28日
标  题:
柳北政规〔2024〕1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北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北政规〔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8日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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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政规〔2024〕1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北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 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4-06-28 08:00   


柳北政规〔2024〕1号

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北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部门,辖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北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废止2019年12月30日由柳北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柳北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4628


柳北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柳北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污染天气,及时有效降低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柳北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柳北区行政区域内(不包含石碑坪镇、沙塘镇)发生污染天气时的预警及应对工作。以下所称区均指柳北区。

本预案所指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100的污染天气。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加强柳北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建立分级预警、及时响应的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根据污染天气应对预警的不同等级,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迅速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加强对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区域统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提升全区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水平。启动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后,区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区域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各部门工作。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行业管理作用和专业优势,依法依规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建立完善部门共同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其下级预案包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本预案及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柳北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柳北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市柳北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区政府督查绩效办、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市交警支队柳北大队、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环卫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柳北园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

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柳北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柳北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落实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部署以及本预案的落实;组织污染天气形势的会商及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向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及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的建议;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及时上报监测、预警、应对等方面的信息;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

1.市柳北生态环境局:承担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加强全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督查;联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

2.区应急管理局:配合相关部门统筹完善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及响应体系。

3.区委区政府督查绩效办:配合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4.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本地各类政务新媒体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加大对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新闻报道力度。

5.区教育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本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以及停课等防护措施;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6.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会同市柳北生态环境局组织落实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应急减排措施;负责协调电力能源调配;配合市柳北生态环境局制定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7.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依法从严打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8.市交警支队柳北大队:负责组织机动车禁行(限行)及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检查;通过交通广播电台、道路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做好相应范围内禁行(限行)监管执法等工作。

9.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柳北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的资金,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

1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组织落实行业内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市政、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新建等工地扬尘防治,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停止施工工地内渣土车和砂石车等车辆使用、停止施工现场国(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停止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沥青搅拌站生产等措施;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1.柳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组织开展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和落叶、露天烧烤等执法检查,组织落实渣土车绕行、暂停运输作业等措施,加大对城市规划区露天焚烧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2.区环卫所:按照预警响应级别落实道路相应冲洗频次。

13.区交通运输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组织加强公共交通运力保障,落实公共交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公众绿色出行,负责所管辖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扬尘防范,协调非市、县(区)事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扬尘防范,落实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停止施工工地内渣土车和砂石车等车辆使用、停止施工现场国 II(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和停止市区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内设预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搅拌站生产等措施;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4.区农业农村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组织落实对露天焚烧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降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等措施,暂停实施农业生产必须的用火作业,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保障,实施榨季期间秸秆离田、粉碎还田专项检查;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5.区卫生健康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开展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锅炉污染治理工作,加强各油库、加油站的油品质量检查;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7.区自然资源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组织落实矿山、砂石厂停止露天作业,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8.区园区管委会: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承担工业园区内的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

19.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编制本单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及时启动本单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2)建立名单管理制度,配合区级部门制定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区域内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名单,停工、错峰施工工地名单,并组织实施。

3)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配合落实扬尘、露天焚烧、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等各类大气污染源管控措施。

三、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本区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主要判断指征。自治区启动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时,柳北区按相应等级预警进行应急响应。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100持续2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150持续2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150持续496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均值>2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300

四、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应急响应分为级、级、3个等级,分别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紧急发布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情况下,预警发布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学校停课措施。当预报首要污染物包含臭氧时,响应措施增加臭氧污染响应内容;当预报首要污染物仅为臭氧时,仅采取臭氧污染响应措施。自治区启动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时,柳北区按相应等级预警进行应急响应。

(一)级响应(黄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气)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3)倡导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

4)倡导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污染天气。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全区范围内: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减排要求执行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或生产线全部停产。

2)全区范围内: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沥青搅拌站全天降低产能20%以上。

3)增加解放街道、雀儿山街道(以下简称为重点区域)城市道路冲洗除尘及喷淋频次至每2小时1次或以上,其中2200至次日600不少于2次。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

4)城区内全天禁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桩类作业、房屋拆除、基坑护坡粉浆等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全天禁止施工现场使用国(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全天禁止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

5)全区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全天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清扫冲洗作业不得少于2次;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得少于4次。

6)重点区域: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其他中型及以上货车、重型运输车辆,当日2000至次日200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

7)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

(二)级响应(橙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户外活动。

4)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力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建议暂停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气)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3)倡导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

4)倡导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污染天气。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全区范围内: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减排要求执行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或生产线全部停产。

2)全区范围内: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沥青搅拌站全天降低产能 50%以上。

3)增加重点区域城市道路冲洗除尘及喷淋频次至每2小时1次或以上,其中2200至次日600不少于2次。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

4)城区内全天禁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桩类作业、房屋拆除、基坑护坡粉浆等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全天禁止施工现场使用国(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全天禁止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

5)全区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全天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清扫冲洗作业不得少于3次;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得少于6次。

6)重点区域: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其他中型及以上货车、重型运输车辆,当日2000至次日200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

7)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

(三)级响应(红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强烈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2)强烈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停课措施。

4)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力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建议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气)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3)倡导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

4)倡导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实施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污染天气。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全区范围内: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减排要求执行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或生产线全部停产。

2)全区范围内: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沥青搅拌站全天停止生产。

3)增加重点区域城市道路冲洗除尘及喷淋频次至每1小时1次或以上,其中2200至次日600不少于3次。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

4)城区内全天禁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桩类作业、房屋拆除、基坑护坡粉浆等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全天禁止施工现场使用国(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全天禁止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

5)全区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全天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清扫冲洗作业不得少于4次;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得少于8次。

6)重点区域: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其他中型及以上货车、重型运输车辆,当日2000至次日200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

7)重点区域: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色)且核定载质量5吨(不含)以上的货运车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

8)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

(四)臭氧污染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

2)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2)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污染天气。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减排要求执行措施,涉氮氧化物排放工序降低产能或降低排放浓度10%(黄色预警)、20%(橙色预警)、30%(红色预警)及以上,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降低产能或降低排放浓度10%(黄色预警)、15%(橙色预警)、20%(红色预警)及以上。

2)强化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强化涉及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企业执法检查,对未正常使用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3)城区内的汽车维修服务行业在8001700内停止喷漆、烤漆等喷涂作业。已安装使用蓄热式热氧化(RTO)、蓄热式催化热氧化(RCO)、膜分离等高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且VOCs去除率达到85%及以上的除外。

4)城区内建筑工地、道路和桥梁等工程在8001700内停止室外喷涂、防腐维护、沥青铺路和道路划线等作业。使用低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涂料产品的除外。

5)加强城区内加油站检查,在10001800内错峰卸油。油气回收装置无法正常运行的,在8001700内停业整治。

6)强化移动源排放管控,开展夜间路检执法,加强柴油货车污染管控。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抽检,对不能正常使用的,依法停机整治。重点区域夜间严格管控柴油货车。

7)加强重点区域增湿作业。重点区域每日10001800增加道路洒水和高空雾炮喷淋作业频次,提升环境空气湿度,控制臭氧反应强度。

8)城区内停止对树木花草等喷施农药,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五、预警响应程序

(一)预警批准和发布

启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含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经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及时传达至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二)预警响应

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值守制度,明确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 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各有关成员单位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预警信息,并按照各自应急专项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在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及预警解除后,各有关成员单位按要求向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情况。红色预警期间,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抽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协调调度、检查督查等工作。

(三)预警调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测空气质量继续恶化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改善至低级别预警条件时,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预警批准和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等级。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至轻度污染以下级(AQI≤100),且将持续48小时以上时,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预警批准和发布程序解除预警。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再次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各级别预警启动标准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解除预警信息后及时传达至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预警解除后,各成员单位及时总结报告预警应对工作情况。

六、新闻发布

宣传部门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报道,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组织转发预警及响应措施。

七、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成员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告报送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报告应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改进措施等;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统一组织、调度和协调全区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预警启动后,各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启动并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经费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将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巡查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技术保障

市柳北生态环境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建筑施工工地和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沥青搅拌站清单;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绿化作业工地清单、矿山露天作业和砂石厂(场)作业清单、征地拆迁地块、储备地块和已供待建地块清单;区交通运输局提供交通建设施工工地清单,各类清单要在本预案发布后30日内报至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实际动态更新,原则上每年至少更新1次。

(四)督查保障

将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预警期间,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督查,对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管,不断提高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能力。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适时对各成员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管理保障

1.培训。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期间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围绕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2.演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部门,辖区各有关单位应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九、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偷排偷放、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将严格依法查处。

十、附则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部署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由市柳北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名称术语解释

一、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100的天气。

二、健康防护引导措施: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建议市民采取相应的防护手段用于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

三、倡议性减排措施: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倡导公众自发减排、减缓污染物积累的措施。

四、强制性减排措施: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依法对全市移动源、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主要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的措施。

五、特殊车辆: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监测、执法及督查车辆,城市管理执法车辆,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二)新能源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

(三)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四)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六、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二氧化

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各类大气污染物的单位。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46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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