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要求,由柳北区统计局编制。报告全文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概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七个部分。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柳北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220.173.106.54:8123/govinfo/jzpage.do?method=Page&deptID=323)查阅或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柳北区统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柳州市胜利路12-8号501办公室,邮编:545002 ,电话:0772-2808642,电子邮箱:lbqtjj@163.com)。
一、概述
2014年,柳北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在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充分发挥多种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作用,及时、准确、全面、有效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为广大民众提供较好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打造服务型阳光政府,取得显著的成绩。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柳北区统计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专人负责的领导机制和工作体制,为推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柳北区印发的《柳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柳北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暂行规定》、《柳北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柳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柳北区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柳北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柳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柳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柳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柳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等十项制度,完善本部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措施和办法,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及所需的相关政务信息,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根据《条例》要求,更新《柳北区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及《柳北区统计局信息公开目录》,公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柳北区统计局按照《条例》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及时主动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网站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方便市民查阅政府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还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公示本级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方便市民查阅。
(四)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长期的工作,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统计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度。同时,积极配合做好区委、区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数据,积极参加举办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今年我局没有需要澄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按照《条例》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2014年我局在统一平台发布公开政府信息89条,内容涵盖机构概况、工作动态、规范性、法律、监督检查文件五类信息。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14年全年向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人次为0,无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4年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未有收费情况。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4年,我局没有发生针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自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来,我局在区“一服务两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的理解还不够深刻,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知识和具体要求的学习;二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工作还不够规范,要更加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发布工作不够全面,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工作人员不稳定,变动大,有待加强。
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进:
(一)充实公开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开和免于公开两类政府信息的界定,加强对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的梳理,规范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和项目。
(二)领导干部和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人员加强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开意识,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公开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