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关于向柳州市档案馆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办法》、《柳州市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柳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柳州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制度》、《柳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柳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等七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六日
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为掌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3月1日以前将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将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报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二、报告的内容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 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 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具体分类见附件表1);
4. 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 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 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 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 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 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 年度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各类费用明细见附件表4);
2. 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 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 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 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 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 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 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七)附表。
三、附则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阳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按本制度要求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应当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写,参照本制度执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有关表格
表1: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指 标 |
单位 |
数量 |
全年主动公开信息数 |
条 |
|
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数 | ||
其中:1.政府网站 |
条 |
|
2.新闻发布会 |
条 |
|
3.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条 |
|
公开查阅点查阅人数 |
人次 |
|
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 |
人次 |
|
政府和政府所属
各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列表
序号 |
信息种类 |
单位 |
数量 |
1 |
机构职能 |
条 |
|
2 |
政府及部门文件 |
条 |
|
3 |
政府重要会议 |
条 |
|
4 |
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各类 |
条 |
|
5 |
统计信息 |
条 |
|
6 |
财政预决算 |
条 |
|
7 |
政府承诺事项 |
条 |
|
8 |
政府人事任免 |
条 |
|
9 |
规划信息 |
条 |
|
10 |
重大建设项目 |
条 |
|
11 |
政府采购 |
条 |
|
12 |
行政许可和行政收费 |
条 |
|
13 |
教育医疗 |
条 |
|
14 |
社保就业 |
条 |
|
15 |
民政助残扶贫 |
条 |
|
16 |
突发事件处置 |
条 |
|
17 |
食品药品监管 |
条 |
|
18 |
产品质量监管 |
条 |
|
19 |
安全生产监管 |
条 |
|
20 |
环保公共卫生 |
条 |
|
21 |
公务员招录 |
条 |
|
22 |
其他服务事项 |
条 |
|
23 |
其他公开信息 |
条 |
|
表2:
依申请公开情况统计
指 标 |
单位 |
数量 |
本年度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 |
件 |
|
其中:1.当面申请数 |
件 |
|
2.传真、信函申请数 |
件 |
|
3.网上申请数 |
件 |
|
4.其它形式申请数 |
件 |
|
本年度不予受理申请数 |
件 |
|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件 |
|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3.不予公开答复总数 |
件 |
|
(1)“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2)“非本部门掌握”数 |
件 |
|
(3)“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
件 |
|
(4)“免予公开范围”数 |
件 |
|
(5)其它原因 |
件 |
|
表3:
申诉情况统计
指 标 |
单位 |
数 量 |
年度内被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
其中: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数量 |
件 |
|
2.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数量 |
件 |
|
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
其中: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
件 |
|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
件 |
|
3.判决变更的件数 |
件 |
|
表4:
依申请信息收费及费用免除情况统计
指 标 |
单位 |
数 量 |
全年依申请信息收费人数 |
人 |
|
全年收取依申请信息费用总额 |
元 |
|
其中:1.检索费 |
元 |
|
2.复制费 |
元 |
|
3.邮寄费 |
元 |
|
4.其他收费 |
元 |
|
全年依申请信息费用免除人数 |
人 |
|
全年免除依申请信息费用总额 |
元 |
|
柳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确保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二、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发布该信息。
三、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柳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样函附后)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五、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六、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阳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七、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柳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
拟发布单位盖章:
拟发布信息单位名称 |
|
拟发布信息名称 |
|
拟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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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单位名称 |
|
征求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
征求意见单位盖章: |
(拟发布信息全文附后)
拟发布单位领导签字:
征求意见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柳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我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都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的形式。
1. 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至少每日2次查阅公开的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至少每日2次接收信函,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行政机关收到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电报、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3)当场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 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实质内容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 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 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 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 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联系方式不正确,导致无法联系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5.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市或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 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六、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收费许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八、附则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阳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程。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柳州市行政机关提供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制度
为了做好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更全面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二、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及时向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县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分别向本级政府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原件文本一式3份。
行政机关对已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
六、凡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范围之列。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生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要编制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七、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八、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工作考核。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同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阳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的信息提供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柳州市行政机关澄清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对涉嫌传播和散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及时报司法机关。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阳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柳州市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
为确保行政机关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具体分为:
(一)各行政机关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各行政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上报备案的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的理由。
将各种信息项统一填入《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和《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样表附后)。
三、上报备案的程序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报备表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将报备表报送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四、上报备案的审核
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审,复审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公开该信息。
五、上报备案的时间
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
六、其他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阳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涉及不予公开的信息上报备案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关于向柳州市档案馆
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场所”,“行政机关应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为做好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为公众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内容和更便捷、更有效的信息服务,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向市档案馆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办法。
一、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内容。各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公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以及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人事管理、工作动态、公益服务、发展规划等政务信息的文件及时完整地送交柳州市档案馆。送交政务信息文件应遵循各负其责、准确及时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送交方法及要求。各行政机关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同时,应向柳州市档案馆送交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人事管理、工作动态、公益服务、发展规划等的政务信息文件以及《指南》、《目录》、《报告》的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各一份。送交的纸质文件一般应为正式原件,同时将电子文件转化为通用的文本文件格式一并送交。纸质文件可以通过公文交换中心或派专人送达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电子文本可以使用移动存储设备或电子邮件报送,所送电子文本必须与送交的纸质原文相一致。在利用移动存储设备送交之前要进行必要的杀毒处理。
柳州市档案馆政府公开信息电子邮箱:lzsdagzfxxgk@163.com
三、送交办法及手续。各行政机关应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工作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常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市档案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据》(附件1)。
四、送交时间。各行政机关的政府公开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市档案馆。
五、内容的更新。各行政机关对所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同时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版本)送市档案馆。
六、监督机制。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督查,并将行政机关公开信息送交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