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区档案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单位(盖章):柳北区档案局 时间:2020年6月26日
一、行政处罚(2项) | ||||||
序号 | 执法项目 大类 | 具体执法 决定项目 | 依据 | 应提交的 审核资料 | 审核的主要内容 | 备注 |
1 | ⑴对利用档案馆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 ①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31日修订)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时擅自复制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交回档案复制件。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如需复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复制。 |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2.相关证据资料; 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拟制的行政处罚决定类文书; 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等材料。 | 1.处罚主体、被处罚对象。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被处罚对象认定是否准确。 2.立案。案由书写规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等。案件来源。应注明案件来源是现场检查、检验中发现的或举报、交办、移送等。若举报,应有举报材料;若电话举报的,应有电话记录,并有接话人签名;若检查发现的,应有检查人员签名。案情摘要清晰;立案依据应引用拟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有承办人或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立案时间明确。 3.调查取证。案件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询问或现场检查笔录、调查与保存证据注明被取证的当事人及基本情况;有取证事由和依据;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有被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来源的简介;有被处罚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有违法事实和证据;有处罚的依据;有单位领导或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4.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是单数,且不少于3人;合议意见应当写明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结论;写明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以及处罚的依据和具体处罚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讨论的具体记录,有结论性意见。 告知和申辩、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选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理由的必要说明.提出并出具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5.送达和执行。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送达文书规范,告知书送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听证通知书送达应分别有回证。直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两人);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结果应与处罚决定书相一致。 | |
②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
③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 ||||||
2 | ⑵对非法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处罚。 | ①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2.相关证据资料; 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拟制的行政处罚决定类文书; 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等材料。 | ||
②对出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 | ||||||
二、行政强制(1项) | ||||||
1 | 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 1.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说明; 3.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说明; 4.拟制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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