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的规定,现将柳州市黄村村及周边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黄村地块)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柳州市柳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地址:跃进路128号绿水云间小区2栋2单元2楼),并在信封上注明“柳州市黄村村及周边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黄村地块)”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字样。
二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lzslbqzdcqb@163.com
三、本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期限为30天,自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
柳州市柳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20日
柳州市黄村村及周边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黄村地块)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实施柳州市黄村村及周边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黄村地块)项目建设,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的相关规定,现公布柳州市黄村村及周边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黄村地块)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方案,以征求贵单位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项目名称:柳州市黄村村及周边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黄村地块)。
第二条 建设用地收回范围:柳北区北雀路的18215.3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桂(2024)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156374号)。
第三条 签约期限:自公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六 十日内。搬迁期限: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四条 房屋征收当事人
1.建设用地收回责任主体: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建设用地收回工作部门:柳州市柳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3.被征收人:柳州市燃料有限公司
第五条 被收回国有建设地使用权的补偿内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第六条 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第八条 被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的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 其 他
第九条 本方案自该项目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征收决定的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